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在國外專利法中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書籍外觀設計,其中發明專利是最重要的壹種。
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某些技術領域的發明不授予專利,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以及通過核轉化獲得的物質。計算機軟件的發明取決於它是屬於簡單的計算機軟件還是可以和硬件結合起來區別對待的特殊軟件。後者可以申請專利保護。隨著審查標準的變化,目前簡單的計算機軟件也可以單獨申請專利,不再需要與硬件結合。至於涉及微生物的發明,也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但是,微生物保藏證明應當按期提交。
1,產品發明
(包括材料發明)是人們通過研究開發出的關於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的產品可以是獨立完整的產品,也可以是裝置或儀器的壹部分。其主要內容包括:制成品,如機器、設備和各種用品和材料,如化學品、合成物和其他具有新用途的產品。
2.方法發明
是指人們為制造產品或解決某壹技術問題而開發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方法可以是由壹系列步驟組成的完整過程,也可以是壹個步驟,主要包括:制造方法,即制造特定產品的方法;以及其他方法,如測量方法、分析方法、交流方法等。;產品的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