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2、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3、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4、該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發明專利的申請資料如下:
1、名稱;
2、所屬技術領域;
3、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4、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
5、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
6、發明或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具有的有交往效果;
7、提供附圖;
8、對照附圖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