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所能保護的發明創造的範圍。
按照本條規定,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
1.發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有特定的含義。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起草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範法》中對發明的定義,發明是發明人的想法,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本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人們制造的各種有形商品的發明,如新的機器、設備、材料、工具和器具的發明。方法發明是指用於將壹種物品或物質改變為另壹種物品或物質的手段的發明,如新的制造方法、化學方法和生物方法的發明。由於發明是能產生壹種全新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是壹項科技含量和創造性都很高的發明,各國專利法都把發明作為專利保護的基本對象。
2.實用新型。本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這壹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應當具備以下特征:第壹,實用新型的客體必須是產品。非加工制造的天然物品以及所有相關的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交流方法、處理方法以及為特定目的使用產品的方法,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其次,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即必須是外部形狀、內部結構或者兩者的組合。單純為了美感而對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所作的新設計不屬於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第三,實用新型必須實用,即要有壹定的實用價值,能在工業上制造出來。第四,實用新型必須是“新的”,即具有壹定的創新性,屬於“新的技術方案”。因為實用新型必須是新的技術方案,其本質也是發明,但其創造性和技術水平低於發明專利。因此,實用新型的發明通常稱為“小發明”,獲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
3.設計。根據本法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顏色或者其組合所作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根據這壹定義,受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應具備以下特征:第壹,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產品是指用工業方法生產的任何物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都不能作為設計的載體。第二,構成設計的是形狀、圖案或者它們的組合或者它們與色彩的組合。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設計。能構成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樣式;產品的形狀和顏色;產品的圖案和顏色;產品的形狀、圖案和顏色。第三,設計可以應用於工業,形成量產。第四,外觀設計是具有美感的新設計方案。根據上述特點,經專利權人申請,可以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但根據新修訂的《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主要作為印刷品的圖案、顏色或者兩者結合的標誌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可以通過商標、著作權等法律制度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