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階段,與數據庫相關的法律糾紛尚未大量出現,仍可涉及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問題,我提出了相關的法律檢驗:
1.在立法層面,由於中國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知識產權法等特別適應知識產權協議的需要,剛剛在近期進行了修訂,為了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近幾年內不宜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正處於修訂階段,可能很快會重新制定,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修正案》的制定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對數據庫的保護,以適應調整的需要。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9條第2款“經營者在市場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和“不稱合法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壹般被認為是籠統的說法, 但從行政執法的實踐角度來看,由於第二條沒有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監督檢查部門不能認定哪些是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以應該進行修改完善。 此外,自1993《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以來,出現了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還增加了諸如“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
2.在適用法律的層面上,原件的選擇和呈現可能構成數據庫的匯編,可以按照加拿大版權法工作
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作為補充保護。對於非原創數據庫可以完全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它們。對於這種類型的數據庫及其開放性,是否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眾說紛紜。該數據庫未公開,可視為商業秘密,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保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秘密的要件,未公開數據庫完全符合經濟性、實用性、保密性等要求;要擁有壹個開放的社會可以基於壹個數據庫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節進行處理。市場競爭等未經授權的經營者提取、使用數據庫的其他行為構成侵權,而對於非本質目的的競爭用戶,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這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
此外,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這種情況:利用他人的直接犯罪者來復制大量屬於自己的數據庫
收集、整理成果,並基於平衡公眾獲取數據庫信息的權利需求,禁止他人產生不能收集、整理的相同數據和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以根據證據確鑿原則要求行為人證明其所收集的數據信息來源的合法性,如不能證明,則推定其侵權。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國情,在對特殊數據庫進行權利保護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對數據庫進行保護。同時保持對世界相關立法動態的密切關註,在時機成熟時采取積極的態度,調整國內法律或向相關國際公約靠攏,以保持與國際主流的同步。__
(谷歌翻譯,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