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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專利

法律分析:《關於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下列各類行為屬於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壹)同時或者先後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二)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三)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計算機程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五)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範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六)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後或異地提交的;

(七)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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