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專有技術或稱技術秘密、非專利技術(也就是妳所說的“非專利性質技術”),無論是加工方法,還是技術成功,都應該可以申請專利,如果不能,那說明該技術已要麽已經被兩個以上的人所掌握,要麽有更先進的技術在先。根據這點,本人認為,妳所說的“非專利性質技術”很可能是壹種妳周圍群體尚未知曉或掌握,而妳已經掌握(也包括妳自己創造發明的)現有技術。當然這類技術亦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之定義。 目前尚無非專利技術轉讓或許可的相對固定的模式,壹般做法是: 1、以先合同義務和合同終止後保密義務來制約對方的惡意進行磋商和合同終止後濫用該技術。通俗的講,本案中先合同義務就是假借合作(簽合同)的名義套取技術秘密而不真正簽約,法律規定,盡管未履行合作(雖然沒有簽合同)壹方當事人同樣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終止後保密義務就是指所簽合同雖然已經終止,但是當事人仍負有對另壹方的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如未經約定繼續無償使用、公開或外泄等),盡管合同已經終止,守約方同樣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固定該“非專利性質技術”,在合同中明確該技術的權利範圍,使用該技術的權利範圍中的內容皆屬於使用權利人的成果。 3、重金約定技術價值以提高損害賠償損失金額,壹但違約,即以賠償損失予以追究(因為違約金約定額度受到法律限制)。 4、關鍵技術自己操作。 以上介紹欠全,希望聚百家之長於壹。 祝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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