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1條為了提高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制造和使用的安全技術管理水平,保證有機熱載體爐的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固定式有機熱載體氣相爐(以下簡稱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以下簡稱液相爐)。
本程序也適用於電加熱的有機熱載體爐,但電器的加熱部分除外。
第3條本規程規定了有機熱載體爐的特殊要求。有機熱載體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應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本規範的規定。此外,氣相爐還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相關要求;液相鍋爐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相關要求。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四條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的單位必須持有有機熱載體爐專項生產許可證。
第二章結構和技術要求
第五條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強度應按《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和《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執行,其設計計算壓力為工作壓力加0.3MPa,且不小於0.59MPa
第6條受壓元件的焊接和探傷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與汽包、聯箱與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
2.鍋筒本體的縱縫、環縫和拼縫必須采用自動埋弧焊,受工裝限制,鍋筒最後壹條環縫的內側允許采用手工電弧焊。
3.有機熱載體爐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采用氣體保護焊。
4.鍋筒的縱向環焊縫和封頭的對接接頭應進行100%射線探傷或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射線探傷;受熱面管子的對接焊縫應進行X射線探傷抽查,其數量在輻射段不應少於接頭數量的10%,在對流段不應少於5%。如果抽查不合格,應雙倍數量復檢。
5、批量生產的煤氣爐鍋筒每10臺做壹塊(不足10臺也做壹塊)縱縫焊接檢驗試板;液相爐的鍋筒、管子和管道的對接接頭可免於焊接檢驗試板。
有機熱載體爐的焊接工藝評定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當受壓元件必須用法蘭連接時,應采用公稱壓力(PN)不小於1.6MPa的企口法蘭或平焊鋼制法蘭,墊片應為金屬網纏繞石墨墊片或膨脹石墨復合墊片。
第八條有機熱載體爐的受壓元件和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鑄鐵或有色金屬制造。
第九條為防止有機熱載體在液相爐內過熱分解和積碳,必須保證有機熱載體在受熱面管內的流速,輻射受熱面不小於2m/s,對流受熱面不小於1.5m/s..對於臥式外燃液相爐的鍋筒,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鍋筒過熱和有機熱載體過早老化。
第10條帶汽包的氣相爐應采用水管鍋爐結構,下降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出口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不應小於40%,否則應進行水動力計算。
第11條有機熱載體供應商應提供可靠的有機熱載體物理數據和化學性能數據,如最高使用溫度、粘度、閃點、殘炭、酸值等。
第12條有機熱載體爐在設計和運行時,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的有機熱載體溫度不得超過有機熱載體的最高使用溫度。
第13條有機熱載體爐的結構和進料管道應保證有機熱載體的自由流動,並便於有機熱載體從鍋爐中排出。
第14條。在鍋爐汽包和管網的最低點,應安裝排汙裝置,排汙管道應接至安全的地方。
第15條。全裝配出廠的有機熱載體爐,在工廠按工作壓力1.5倍進行水壓試驗。對於氣相爐,還應根據工作壓力或系統循環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檢查有機熱載體爐的法蘭接頭、人孔、手孔、檢查孔等非焊接部位的密封情況。
水壓試驗後,應將水排出,氮氣適用於氣密試驗。
第三章安全附件和儀表
第16條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臺燃氣爐至少應配備兩個無手柄的全開彈簧式安全閥。安全閥與氣瓶連接的短管上應串聯壹個爆破片。
無論液相爐采用噴射還是抽吸強制循環,液相爐爐體都不需要安裝安全閥。
2.爆破時氣相爐安全閥和爆破片的泄放量不應小於氣相爐的額定蒸發量。
3.氣相爐安全閥開啟時排出的有機熱載體蒸汽通過導管進入水冷式表面冷凝器,然後連接到單獨的有機熱載體儲罐進行脫水凈化。
冷凝器的背壓不應超過0.03兆帕
4.安全閥每年至少要從氣相爐上拆下壹次進行檢查,並在檢查和定壓後進行鉛封。測試結果應保存在有機熱載體爐技術檔案中。
5.爆破片與鍋筒或集箱連接的短管上應安裝切斷閥,氣相爐運行時切斷閥必須處於全開位置。
第17條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汽包和出口集箱以及液相爐的進出口管道上應安裝壓力表。
2、壓力表每年至少校驗壹次,校驗後應鉛封。
3.壓力表通過儲液彎頭與汽包、集箱和管道連接,截止閥或針形閥應安裝在儲液彎頭上方。
第18條液位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汽包上應安裝兩個獨立的液位計;液相爐的膨脹機應配備液位計。
2、有機熱載體爐不允許使用玻璃管式液位計,應使用板式液位計。
3.液位計的泄水管必須連接到儲罐上,泄水管應裝有泄放旋塞。當有機熱載體爐運行時,必須關閉排水旋塞。
第19條在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的氣相或液相有機熱載體輸送管道上,應在截止閥前的有機熱載體爐附近安裝溫度顯示記錄儀;當有機熱載體爐的熱功率不超過2.8MW時,只能安裝溫度顯示儀表。液相爐回路入口處應安裝溫度顯示儀表。
第20條自動控制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有機熱載體出口應設超溫報警和差壓報警裝置,氣相爐有機熱載體出口應設超壓報警裝置。
2、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爐,應具備以下設備:
(1)根據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有機熱載體的溫度和蒸發量自動調節燃燒器燃燒負荷的裝置。
(2)熱功率≥2.8MW時,必須安裝點火程序控制裝置。
(3)爐膛熄火保護裝置。
3、有機熱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保護裝置,並應能在下列情況下自動停爐:
(1)液位下降到極限位置以下時;
(2)當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允許值時;
(3)當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壓力超過允許值時;
(4)當循環泵停止運行時。
第四章輔助設備和閥門
第21條擴展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和管網系統應配有膨脹機,以接收加熱膨脹的有機熱載體。膨脹機可以關閉或打開。
2.膨脹機的調節容積應不小於1.3倍液相爐及管網系統中有機熱載體在工作溫度下熱膨脹增加的容積。
3.封閉式膨脹機應配有壓力表和安全泄壓裝置,泄壓物質應通過泄壓管引入儲罐。
膨脹機應配有溢流管,該溢流管應連接至儲罐。溢流管與膨脹管直徑相同,溢流管上不允許安裝閥門。
4.壹般情況下,膨脹機不應安裝在有機熱載體爐的正上方,以防膨脹噴出的有機熱載體引起火災。膨脹機底部與有機熱載體爐頂部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5m
5、鍋爐管網系統與膨脹機連接的膨脹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膨脹管需要轉彎時,其彎曲角度不應小於120;
(2)膨脹管上不得安裝閥門,不得有縮頸部分;
(3)膨脹管的直徑不得小於下列數值。
額定熱功率(MW):0.7 1.4 2.8 5.6 11.2 22.4 33.6。
公稱直徑dn(mm):32 40 50 70 80 100 150。
6.膨脹機和膨脹管不得采取保溫措施,膨脹機內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得超過70℃。
第二十二條有機熱載體儲罐應盡可能放置在供熱系統的最低位置,以便將鍋爐內的有機熱載體放幹凈,儲罐應與有機熱載體爐用隔墻隔開。儲罐應滿足以下要求:
1.儲罐的容積應不小於有機熱載體爐中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2倍。
2.儲罐應裝有液位計,儲罐上部應裝有排氣管,連接到安全的地方,其直徑應比膨脹管(本規程第21條規定的系列)大壹個等級。
第二十三條有機熱載體爐的熱載體進出口管道上應安裝截止閥。當泵與鍋爐之間的距離不大於5m時,可不在鍋爐入口處安裝截止閥。閥門接頭應采用不滲漏的密封材料,不允許使用石棉制品。
第二十四條有機熱載體爐和管網頂部應有必要數量的排氣閥,以便有機熱載體爐定期排放運行中形成的氣體產物,排氣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氣閥的開關位置要便於操作。
2.排氣閥的排氣管應與固定容器相連,液相爐的排氣管可直接與大氣相通。固定容器、排氣口與明火熱源的距離應不小於5m。
第二十五條。對於單機氣相爐,每臺爐壹般應配備兩臺供料泵,壹臺作為工作泵,另壹臺作為備用泵。對於冷凝液可以自動回流的氣相爐,不需要供應泵。
液相爐循環系統中至少安裝兩臺電動循環泵,壹臺為工作泵,壹臺為備用泵。應選擇循環泵的流量和揚程,以確保有機熱載體爐中有機熱載體的必要流量。
在經常停電的地區,鍋爐房應有備用電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證水泵的正常運行。
循環泵入口處應安裝過濾器,並定期清洗過濾器。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操作人員應當經過有機熱載體鍋爐知識培訓,並經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認證。
第二十七條有機熱載體爐用戶必須制定有機熱載體爐使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包括有機熱載體爐的啟動、運行、停車和緊急停車等操作方法和註意事項。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二十八條。有機熱載體爐範圍內的管道應采取保溫措施,但法蘭接頭不應采取塗層措施。
第二十九條。在有機熱載體鍋爐點火升壓過程中,應多次打開鍋爐上的排氣閥,排出空氣、水和有機熱載體的混合蒸汽。對於氣相爐,當有機熱載體的溫度和壓力滿足對應關系時,應停止排氣,開始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有機熱載體必須脫水後才能使用。不同的有機熱載體不應混合。如果需要混合,混合前應由有機熱載體生產單位提供混合條件和要求。
第31條在用有機熱載體的殘碳、酸值、粘度和閃點應當每年進行分析。當兩個分析項目不合格或熱載體分解成分含量超過10%時,應更換或再生熱載體。
第三十二條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受熱面應定期檢查和清洗,並將檢查和清洗情況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三十三條有機熱載體爐安裝或大修後,投入運行前,用戶和安裝或修理單位應進行工作壓力為65438±0.5倍的水壓試驗;氣相爐應根據第15條進行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才能投入運行。當地鍋爐安全監察機構應派人參加水壓試驗和氣密試驗。
第三十四條鍋爐房應有有效的防火和滅火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有機熱載體爐的有關規章制度低於本規程要求的,以本規程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