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限制、侵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情況相當嚴重。 據美國司法部2009年12月8日報告,到2008年底,美國***有730萬人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或處於緩刑或假釋中,比2007年上漲了0.5%。(註27)其中,230萬人在監獄服刑,即每198位美國人中就有1人在服刑。從2000至2008年,美國監獄人數平均每年上漲1.8%。(註28)由於加州監獄人滿為患的壓力和越來越差的財政狀況,加利福尼亞州政府擬將上萬名非法移民送往墨西哥的監獄。(註29)
囚犯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獄警強暴囚犯的現象普遍存在。美國司法部指出,在93家聯邦監獄中,監獄工作人員對罪犯進行性侵犯的事件在過去8年中增加了壹倍。在被指控對囚犯進行性虐待的90名監獄工作人員中,有40%的人還被判犯有其他罪行。(註30)據《紐約時報》2009年6月24日報道,通過對63000多名州和聯邦監獄囚犯的調查顯示,4.5%的囚犯在過去12個月內至少遭受壹次性虐待,估計美國至少發生6萬起針對囚犯的強暴案。(註31) 美國司法部的報告顯示,2008年底,美國聯邦和各州立監獄中***有20231名男性犯人和1913名女性犯人為艾滋病毒攜帶者,分別占男女囚犯的1.5%和1.9%。(註32)2007至2008年,加利福尼亞州監獄犯人的艾滋病毒攜帶者增加了246人,密蘇裏州增加了169人,佛羅裏達州增加了166人。2007年,聯邦和各州立監獄***有130多名犯人因艾滋病死亡。(註33)人權觀察2009年3月的壹份報告指出,紐約州監獄艾滋病毒攜帶者的人數大大多於其他大部分州,這些人無法得到相應治療,甚至被分別關押,拒絕提供任何治療。(註34)
美國壹方面在世界上極力兜售“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互聯網自由”,另壹方面卻完全按照美國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不擇手段地監控、限制公民的自由權利。 據報道,美國國家安全局早在2001年就在國內安裝專門的竊聽設備,監聽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收集國內的通訊信息。這壹項目起初只是針對阿拉伯裔美國人,後來逐漸擴大到其他普通公民。在美國的密蘇裏州的聖何塞、聖地亞哥、西雅圖、洛杉磯、芝加哥等地安裝的監聽設備超過25臺。近日,美國國家安全局正耗資15億美元在猶他州威廉姆斯營建立壹個百萬平方英尺的數據庫,在聖安東尼奧建設另壹個海量數據庫,作為其新成立的網絡司令部的重要組成部分。壹位名叫諾基奧的人因拒絕加入該計劃而被指控犯有19項內幕交易罪並被判處6年徒刑。(註35)
“9·11”事件後,美國政府打著反恐的旗號,授權情報系統侵入公民的郵件通訊,並通過技術手段全面監控和強制刪除網絡中威脅美國國家利益的信息。根據美國《愛國者法案》,警察機關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加強了警察和移民管理單位拘留、驅逐被懷疑與恐怖主義有關的外籍人士的權力。該法案延伸了恐怖主義的定義,擴大了警察機關可管轄的範圍。2008年7月9日,美國參議院通過的新版竊聽法案,給予參與竊聽項目的電信公司法律豁免權,同時允許美國政府以反恐為由在未經法庭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對通信壹方在美國境外的國際間通訊進行竊聽。(註36)據統計,美國聯邦調查局在2002至2006年間,通過郵件、便條和電話等渠道,竊取數千份美國公民的通訊記錄。2009年9月,美國設立了負責互聯網安全的監管部門,更加重了美國公民對政府會以維護互聯網安全為由對私人系統進行幹涉和監管的憂慮。美國壹位政府官員在2009年4月接受《紐約時報》采訪時承認,美國國家安全局近月來攔截和監聽美國公民電子郵件和電話的行為已超越美國國會2008年設下的限制範圍。除此之外,他們還秘密監聽別國政治人物、國際組織官員、知名記者等的電話。(註37)美國軍方也參與實施監控。據美國有線新聞網報道,總部設在弗吉尼亞州的美國軍方網絡風險評估機構,負責監控官方和非官方的個人博客、官方文件、私人聯系信息、武器照片、軍營入口以及其他“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網站。
美國所謂的“新聞自由”,實際上完全服從於美國利益,是美國政府操控下的“自由”。據報道,美國政府和五角大樓曾有意安插壹批退伍軍官,在美國各大廣播電視媒體擔任評論員,以“軍事專家”的身份,對伊拉克戰爭和阿富汗戰爭給出“積極評價”和分析,試圖引導輿論,美化戰爭,讓公眾認同其“反恐”理念,從而獲取支持。(註38)2009年底,美國國會通過壹項法案,以傳播反美內容、煽動暴力為由,對中東地區數家阿拉伯衛星電視頻道進行制裁。(註39)2009年9月,在美國匹茲堡召開20國集團領導人會議時,反資本主義抗議者使用“推特”和手機短信組織群眾集會,與警方發生幾次沖突。41歲的艾略特·麥迪遜隨後被控通過網絡幫助抗議者逃避逮捕,警方還搜查了他的住所。(註40)賓夕法尼亞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負責人維克·瓦爾紮克稱,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別的國家,就會被稱為侵犯人權,但在美國,卻被稱為必要的預防犯罪措施。
(註20)《俄勒岡人報》,2009年10月23日,
(註22)《華盛頓郵報》,2009年7月19日。
(註23)《芝加哥論壇報》,2009年9月,
(註24)《芝加哥論壇報》,2009年9月19日。
(註25)《華盛頓郵報》,2009年11月18日。
(註30)《華盛頓郵報》,2009年9月11日。
(註31)《紐約時報》,2009年6月24日。
(註36)《紐約時報》,2008年7月10日。
(註37)《紐約時報》,2009年4月15日。
(註38)《紐約時報》,20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