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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邯鄲哪裏可以申請保障房?

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

發布日期:2007-12-09

邯鄲市人民政府

關於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建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單位,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壹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國發〔2007〕24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和實施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意見》(鄭績〔2007〕95號)、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令第65438號

壹、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我們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要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任務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提供服務的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體系。

(2)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按照統籌規劃、分步解決的原則,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完善和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大老舊小區改造和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力度,力爭到“十壹五”末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

二、進壹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範圍。從2008年起,保障範圍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逐步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做到應保盡保。

(四)廉租住房保障目標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統計等部門提出,經市政府批準後,於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

(五)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必備條件是:

1.在當地城市有常住戶口;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含)的;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總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六)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方式。

保障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最低保障標準為每戶30平方米,最高保障標準為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他們自行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經同級政府批準後執行,並報上壹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對廉租住房制度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在保障標準內全額補貼;享受實物配租,在保障標準內全額免租。

實物配租面積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實物配租住房主要采取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小區配建廉租房、購買標準存量住房、騰退公房等方式。廉租住房的基本標準是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不包括水、電、暖、氣、物業等費用。

(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

1.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於10%,根據實際情況可進壹步適當提高比例;

2 .扣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3.財政壹般預算資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每年作預算安排時,市財政要將籌集的前兩項資金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不足的,從壹般預算中安排部分資金予以彌補。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和項目預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項目支出預算,並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執行。

(八)申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按以下程序進行:

1,應用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須符合當年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戶主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證明;

(2)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4)其他證明材料。

2.回顧

(1)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在所在居委會(社區)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2)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發同級民政部門。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3.宣傳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匯總申請人相關信息,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訴。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的投訴,並核實情況和答復。

4.同意

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登記。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與其簽訂住房補貼協議或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協議或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該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設備;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未達到規定條件,轉借、轉租或者改變所承租的廉租住房用途,無正當理由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或者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保障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他廉租住房房源按照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由低到高排列,同等條件通過搖號確定。

由於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廉租房,確定的房源在居委會(社區)公示了兩次。

5.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在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還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調整租金處理。拒絕接受上述規定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者由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完善和規範保障性住房管理

(九)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十)規範保障性住房供應。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它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

(十壹)年度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統計等部門提出,經市政府批準後於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

(十二)保障性住房供應的必備條件是:

1.申請人在當地城市有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確定的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總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過去參加過福利分房的家庭,在回到房改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十三)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項目儲備和年度用地計劃,分年度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經市政府同意並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必要的前期工作後,逐級上報省建設廳審批。

(十四)保障性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以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組織。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要註重發揮大型國有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采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前期工作完成並經省建設廳批準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項目法人招標。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建設質量、銷售價格等內容。競價底價由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

新建保障性住房開工前未確定並公布價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或者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在保障性住房出售前,核算住房成本並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報市物價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項目法人資格後,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中標人委托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符合建設條件時,應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投資計劃,並憑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投資計劃辦理開工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土地後變相從事其他類型的房地產開發。否則,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資格,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五)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對2007年8月10日《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國發〔2007〕24號)印發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套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5平方米(含)以下。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定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對不符合單套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項目,規劃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證明,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手續。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改革。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將經濟適用住房交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代理銷售。

(十七)嚴格監督銷售價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中標價格為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銷售價格。中標價格、底價和定向差價由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八)嚴格執行供應對象的審核程序,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應用

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保障性住房購買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證明;

(2)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4)其他證明材料。

2.回顧

(1)初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在所在居委會(社區)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2)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人均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3.宣傳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匯總申請人相關信息,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訴。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4.同意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經審查或復核,異議成立的,不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5.買房子

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申請人,可持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到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輪候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

向低收入家庭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當申請人數超過可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套數時,按照家庭收入水平從低到高進行安排。在同等條件下,通過抽簽方式確定購買人。

(十九)改革經濟適用住房轉讓辦法。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者擁有有限的產權。

購房人從2007年5月1日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保障性住房項目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取得保障性住房產權證書後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但必須交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代理,並以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的價格轉讓給取得保障性住房購買許可證的家庭。

(二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1,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2、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3、未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定價收購;不能購買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價,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4、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騙取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限期按原價並考慮折舊等因素定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二十壹)大力實施老舊住宅小區改造工程。舊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揮部辦公室要對舊住宅小區進行調查,建立基礎檔案。治理環境臟亂差的老舊小區,實施老舊小區房屋、道路、管道、服務設施、環境衛生改造工程。治理資金要通過“政府補壹點,公共設施運營單位投資壹點,原開發建設單位拿壹點,居民給壹點”的方法解決。力爭用三年時間,使老住宅小區的居住條件得到較大改善。

(二十二)大力推進棚戶區(危險住宅區)改造工程。對不值得改善、保護和利用的棚戶區(危舊房區)進行改造。主城區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納入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範圍,由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制定改造規劃和年度拆遷計劃,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堅持政府部門領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在重建過程中,被拆遷居民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的拆遷補償,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拆遷被拆遷居民再次購買房屋的,交易價格相當於拆遷補償價格的部分免征契稅;對於開發項目,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優惠政策。用於安置被拆遷居民的房屋,必須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住宅設計規範》。舊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城市建設和發展規劃,拿出實施方案。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生活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標準和基本衛生條件的居住場所。城中村改造過程中,要統籌考慮農民工的住房需求,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向農民工出租住房。

動詞 (verb的縮寫)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十四)壹是建設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住房建設和保障計劃優先安排土地供應計劃,在上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切實保障土地供應。第三,政府負責居民區以外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第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經濟適用房購買者的申請向其提供貸款,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應優先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五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房,落實公益性捐贈稅收抵扣相關政策。六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房或經濟適用房建設、老舊小區改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的,應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二十五)新開工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原則上應達到上年住宅竣工總面積的10-15%。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應當滿足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需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二十六)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不低於總建築面積2%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規劃部門根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總體需求,統壹安排。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土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邢弢以及建成後轉讓或者回購等事項。

(二十七)加快制定各種配套文件和法規。民政局要抓緊制定《邯鄲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

動詞 (verb的縮寫)強化各級各部門的職能和作用

(二十八)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組織體系。在市住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市住房聯席會議對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指導作用。

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方案和招標方案由市住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提出意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城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各縣(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和縣(市)、峰峰礦區要整合房地產管理部門現有機構資源,於2007年底前成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作為非營利性機構,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購建、維護管理、租賃住房補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前期工作和銷售代理等工作。市編辦應督促落實編制。

財政部門應當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市建設、規劃、財政、民政、物價、稅務、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加強服務,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九)編制並認真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規劃。城市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規劃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和比例結構,與城市住宅發展規劃相協調,並落實到各個地塊的具體項目,分年度落實建設指標。

(三十)保證房屋質量和功能。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舊住宅小區改造和棚戶區(危舊房小區)改造工程要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單元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按照發展節能、節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必須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三十壹)各有關部門要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切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市政府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相關部門目標責任制管理,每年年底進行考核。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完成不了目標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十二)本意見適用於邯鄲市主城區,其他縣、市和峰峰礦區可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三十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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