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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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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安機關管轄經濟犯罪案件的範圍和立案標準

(1)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立案標準:走私總面額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200枚以上的假幣。

(2)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立案標準:

1.實收註冊資本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金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金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30%以上;

2.註冊資本實收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虛報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

3.因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虛報註冊資本被處罰兩次及以上,也曾虛報註冊資本;

向公司註冊官行賄或註冊後從事非法活動。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立案標準: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導致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

(二)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三)兩次以上因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

(四)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立案標準:

1,發行金額1000萬元以上;

2、偽造政府文件、有效證件或相關憑證、文件的;

3、投資者、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清退的;

4、利用非法集資進行非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匿募集資金;

6.造成不良影響。

(5)提供虛假會計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立案標準:

1.給股東或者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被強制停牌。

(六)清算案件(刑法第162條)

立案標準:

(7)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

立案標準:

1,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隱匿、銷毀或者拒絕移交會計資料的。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件(刑法第163條)

立案標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9)公司、企業員工受賄(《刑法》第164條)

立案標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財物,個人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10)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刑法第165條)

立案標準: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經營自己的業務或者與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11)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立案標準:

1,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導致有關單位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不良影響。

(12)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立案標準: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註冊資本30%以上的;

2.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或者逃匯國家外匯,數額達壹百萬美元以上的。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瀆職案件(刑法第168條)

立案標準:

1,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導致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3.造成不良影響。

(1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立案標準:

1,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導致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3.造成不良影響的;

(15)徇私枉法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立案標準:

1,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導致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3.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立案標準:偽造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貨幣數量在200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立案標準: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客戶總數在4000元以上的。

(1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並將假幣兌換成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二款)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兌換假幣,總面積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400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立案標準:明知是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的假幣而持有、使用的。

(20)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立案標準:變造貨幣總面積2000元以上。

(2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立案標準: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

(2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批準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

(二十三)高息借貸案件(刑法第175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息放貸,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息放貸,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高息放貸的。

(2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

(25)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案(刑法第177條)

立案標準:

1.偽造、變造面值壹萬元以上的金融票據;

2.偽造、變造金融票據十張以上的。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七)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二款)

立案標準: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立案標準:

1,發行金額50萬元以上;

2.未及時清償或清退的;

3.造成不良影響。

(二十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法》第180條)

立案標準:

1,內幕交易金額20萬元以上;

2.多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

3.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

4.造成不良影響。

(30)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65438條+081)

立案標準:

1,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

2.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

3.造成不良影響。

(31)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刑法第181條第二款)

立案標準:

1,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

2.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

3.造成不良影響。

(32)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立案標準:

1,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

2.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兩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也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33)向關聯方非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1款)

1.個人違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規向關聯方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余萬元。

(34)非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立案標準: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規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十五)利用表外客戶資金非法借貸案(刑法第187條)

立案標準:

1.個人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該單位利用表外客戶資金違規拆借和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余萬元。

(36)非法發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違規為他人開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37)非法票據的承兌、付款和擔保(刑法第189條)

立案標準:

1.個人承兌、支付、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承兌、支付、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8)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立案標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金額500萬美元以上的。

(39)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立案標準:騙購外匯,金額50萬美元以上。

(40)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立案標準:

1,提供資金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成現金或金融票據;

3.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向國外匯款;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

(41)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2)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

立案標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43)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

立案標準:

1.個人實施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財務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4)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2款)

立案標準:

1.個人實施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財務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5)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195條)

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憑證;

2、使用無效信用證;

3.欺詐性信用證;

4.欺詐性信用證活動是通過其他方法進行的。

(46)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47)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立案標準: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48)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立案標準: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9)偷稅漏稅(刑法第201條)

立案標準:

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雖未達到規定數額,但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

(50)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立案標準:以暴力、威脅方法抗稅。

(51)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立案標準: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回未繳納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52)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1款)

立案標準: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5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立案標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虛開稅款數額在壹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5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立案標準: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張以上或者發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

(5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立案標準: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張以上或者票面累計面額10萬元以上。

(5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1款)

立案標準: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萬元以上或者累計票面金額10萬元以上。

(57)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1款)。

立案標準:偽造、制造或者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變造的發票五十張以上的。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

立案標準:偽造、制造或者出售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偽造、未經授權的普通發票50張以上的。

(59)非法出售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

立案標準:非法出售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五十張以上。

(60)非法出售發票(刑法第209條第4款)

立案標準: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張以上。

(61)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立案標準: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本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藥品商標供人使用的;

4、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不良影響。

(6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立案標準: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單個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六十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立案標準:

1.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

(六十四)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立案標準: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假冒他人專利的;

4.造成不良影響。

(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立案標準:

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導致債權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十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立案標準:

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2、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嚴重損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二)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立案標準: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2.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立案標準: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向其他投標人、投標單位和其他投標活動參與者行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串通投標的。

(69)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立案標準: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的;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

(70)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從事非法經營外匯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而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5000份報紙或者5000份期刊或者2000冊圖書或者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單位非法經營15000份報紙或者15000份期刊或者5000冊圖書或者1500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七十壹)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立案標準:

1,非法轉讓、倒賣五畝以上基本農田;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不良影響。

(七十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文件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項)

立案標準: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雖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3.造成不良影響。

(七十三)中介組織人員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

立案標準: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造成不良影響。

(七十四)商標規避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立案標準:

1,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疫病、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造成不良影響。

(七十五)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立案標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立案標準:

1,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在壹萬元以上至三萬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壹萬元至三萬元,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3、挪用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的,屬於非法活動。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計劃標準: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

2、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標準,但給人民生產造成嚴重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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