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之比較
訴前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比較內容
不同財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提出上訴,需要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壹審人民法院采取。
利害關系人通過不同方式向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受理。
有不同擔保的,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但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因處理時間不同,緊急情況在48小時內裁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裁定;非緊急情況除外。
二、財產保全的範圍(民事訴訟法第94條)
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三、財產保全措施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抵押物和留置權可以保全,但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意見102)。
可以保全被申請人已到期的債權(意見105)
第四,錯誤應用的賠償
動詞 (verb的縮寫)行為保留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該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專利法第61條類似於商標法第57條。
六、第壹次實施
先予執行的案件範圍(民事訴訟法第97條)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案件;
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消除障礙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壹種行為;需要立即歸還購買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的貨款;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追索權。(第107號意見)
註:先予執行的壹個重要條件是權利義務關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