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取消了最低30分才能申請 積分入戶、入學 的前提條件。
◆將 購房 直接入戶 政策調整並入積分制,並設置過渡期。
◆ 購房類政策性借讀生統籌 納入積分服務體系,並設置過渡期。
◆增加新市民 積分入住保障性公租房 的內容。
◆提高了 居住證 和 社保 的積分分值,增加了 租房計分項 。
◆為在佛山從事環衛、公***交通駕駛員等 特定公***服務崗位 的新市民設置加分。
過渡期辦法:
1、本辦法實施之日起, 不再執行購房獲得政策性借讀生待遇政策 ,統壹納入積分服務體系。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已備案購房合同,且建築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的,可繼續按照政策性借讀生有關規定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16〕21號)中的 “佛山市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中市外戶口遷移(三)購房入戶政策,統壹納入積分服務體系 。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有入戶需求且已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含當日)按照佛府辦〔2016〕21號文相關規定申請入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本辦法實施之日前, 有入戶需求且尚未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但按照規定已完成網上認購的(含二手房) ,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不動產首次登記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完成的,購房業主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在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可按照佛府辦〔2016〕21號文相關規定申請入戶。
(二)不動產首次登記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後(含實施當日)完成的,購房業主應在不動產首次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在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可按照佛府辦〔2016〕21號文相關規定申請入戶。
(三)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開發建設主體利用建設用地建造房屋完成竣工驗收後,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確認權屬。開發商應當及時將不動產首次登記時間告知購房業主,並積極協助購房業主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住建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開發商配合購房業主辦證行為進行誠信評價。
計分指標:
壹、基礎指標:
(壹)合法穩定住所
居住證
得分標準:居住時限每滿1年積10分,最高可計120分。居住證(暫住證)未按要求續期的斷開時間不計算,其余有效居住證(暫住證)時間可連續計算,斷開之前之後累計的時間滿1年都可以加分。
房產情況
得分標準: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擁有合法房產(含住宅和非住宅),按房產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積1分計分,擁有多個房產證明的,按各產權面積相加的總面積計算積分,最高可計144分。能提供房產完稅材料的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在自主加分指標項中另外再設加分。
此項加分僅限於積分入學和積分入戶,積分入住則為否決性指標。
租住房屋
得分標準:申請人租住在我市出租屋(已在我市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系統或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登記備案,不包含自住和借住親友房屋的),每滿1年計5分,最高可計30分。出租屋登記備案斷開時間不計算,其余有效登記備案時間可連續計算,斷開之前之後累計的時間滿1年都可以加分。
在我市內先租住房屋再購置合法房產(含住宅和非住宅),兩項分值不可累加計算。
(二)合法穩定就業
得分標準:在廣東省內參加社會保險的,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值50分;在我市內參加社會保險的,每滿1年再積10分,額外積分最高可計100分,合計最高分值150分。
二、加分指標:
(壹)個人文化、技能
得分標準:
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標準:高中(中技、中職)為20分,大專為30分,本科以上為50分。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加計算。此項加分僅限於積分入戶。
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得分標準:初級技工為20分,中級技工為40分,高級技工、專業技術資格初級為50分,技師、專業技術資格中級為60分,高級技師、專業技術資格高級為80分。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計分,不累加計分。
(二)特定的公***服務崗位積分
得分標準:在本市從事環衛、公***交通駕駛員工作的公***服務崗位人員,每滿1年積8分,最高分值80分。
(三)科技創新
得分標準:近5年內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發明人每獲得1項積50分。多人***有專利的,專利權人、發明人所得分數按50/(人數+1)計算,如為第壹專利人(專利權人、發明人)的,加計壹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為同壹人不重復計分,多項可累計積分。
近5年內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發明人獲得1項積40分。多人***有專利的,專利權人、發明人所得分數按40/(人數+1)計算,如為第壹專利人(專利權人、發明人)的,加計壹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為同壹人不重復計分,多項可累計積分。
近5年內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人、發明人獲得1項積20分。多人***有專利的,專利權人、發明人所得分數按20/(人數+1)計算,如為第壹專利人(專利權人、發明人)的,加計壹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為同壹人不重復計分,多項可累計積分。
(四)表彰獎勵
得分標準: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縣處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積10分,最高不超過20分;獲得地廳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積20分,最高不超過40分;獲得省部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積40分,最高不超過80分。我市鎮(街道)黨委(黨工委)表彰獎勵按縣處級級別積分。以上不同級別表彰獎勵分值可累計積分。
(五)競賽獲獎
得分標準:個人近5年在廣東省範圍內,獲得區級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60分,二等獎分值為65分,壹等獎分值為75分;獲得市級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80分,二等獎分值為85分,壹等獎分值為95分;獲得省級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100分,二等獎分值為110分,壹等獎分值為120分;獲得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130分,二等獎分值為140分,壹等獎分值為150分。可累積計分。
(六)社會貢獻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本市從事社會服務按以下標準計分。
在本市內參加誌願者或新市民辦組織的社會活動每滿5小時積1分,最高可計60分。
在本市內無償獻血每滿200毫升或獻單采血小板1個治療量積5分,最高可計60分。
無償獻血行為發生在本市的無償獻血者並在本市成為中華骨髓庫捐獻誌願者積10分,成功實現骨髓(造血幹細胞)捐獻積80分。可累積計分。
(七)投資納稅
得分標準:
在我市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1年以上的積5分;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1年以上的積10分;投資設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1年以上的積15分,以上不累加積分。
近5年內(稅款入庫期),個人在我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款每滿500元積1分,累計繳納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款每滿10,000元積1分(個人繳納的其他稅款以經營實體中個人的出資比例計算)。
(八)衛生防疫
得分標準:
持《兒童預防接種證》,按照預防接種程序參加疫苗接種,並到現居住地預防接種門診辦理轉入、轉出手續者積5分。
申請人及其配偶婚前自願參加婚檢或自願參加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者積5分。
(九)住房公積金繳交
得分標準:
◆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積5分。
◆在本市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每繳交1年積5分。
以上兩項最高可計50分。
(十)計劃生育
得分標準:
申請人或其配偶辦理了戶籍地核發的國家統壹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含全國統壹的電子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含電子證明),到達我市後按照有關辦法在居住地衛生計生部門進行驗證,並按照證件的管理年限及時換證,積5分。
如實填報《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積分承諾表》(可在佛山新市民網頁下載)的積5分。在該表中能夠加具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審核意見的,額外獎勵10分。不能提供的本項不加獎勵分,但不影響其他積分。
熱點關註:
1、《辦法》只規定了壹年的過渡期,如果購房的新市民子女在明年還沒達到入學年齡,還有沒有其他的申請入讀公辦學校途徑?
新的積分入學政策調整之後,在此之前已購買住宅房屋的新市民申請入讀公辦學校的方式還有多種形式。
(1)無論購房面積多少,都可以在辦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購房入戶。適齡子女入戶佛山的,即可按照戶籍生待遇保障就近入讀公辦學校。
(2)新市民的住宅房屋權屬證件(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購房合同備案日期在辦法實施之日前,且建築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的,其適齡子女2019年秋季學期申請入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小學或初中壹年級的,仍然可以按照“購房類”政策性借讀生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3)如果不考慮入戶,但小孩在2020年以後上學的,如符合政策性借讀生其他條件之壹的,教育部門也會統籌安排剛性保障入讀公辦學校,例如:屬於人才引進類、父母壹方是佛山市戶籍人士的適齡子女、在佛山市同壹區內連續居住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的非戶籍人士適齡子女等等。
(4)憑購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面積作為積分項之壹,申請積分排序入學。
2、除了積分入戶外,還有哪些入戶途徑?
我市的市外戶口遷入有多種方式,除了積分入戶外還可以通過引進人才入戶、穩定居住就業入戶、直系親屬投靠入戶等方式申請入戶,具體可以參考《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16]21號)。可登錄佛山市公安局的網站(網址www. fsga. gov. cn)查詢相關辦事指南,或關註“佛山市公安局”微信服務號獲取相關信息。
3、如果新市民在《辦法》實施之前已經辦了網上認購,但還沒辦房產證,這種還能適用購房入戶過渡期的規定麽?
《辦法》以不動產首次登記時間為界對這類情況的過渡期進行了設置。
(1)首次登記在辦法實施前的,新市民就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即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辦理不動產權證,然後在不動產權證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原購房入戶相關規定申請入戶,超過期間的視為自行放棄。
(2)首次登記在辦法實施後的,新市民須在開發商的樓房進行首次不動產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內完成辦理不動產權證,在不動產權證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舉例說,如果該新市民是2018年9月按規定完成了網上認購,不動產登記部門向房地產開發商確認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時間是2020年1月31日,那麽這位新市民就應當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辦理不動產權證,然後在不動產權證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原購房入戶政策申請入戶,超過期間的視為自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