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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企業轉讓專利權 的會計分錄?為什麽他不應作為收入?

壹、服務企業轉讓專利權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實際收到的金額

累計攤銷 已計提的累計攤銷額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 賬面余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轉讓價款*適用稅率6%

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處置得利 借貸方差額

二、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的收益是壹項計入當期損益的壹項利得,非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取得的,不符合“收入”要素的定義,故不應作為收入,通過“營業外收入”賬戶核算。

三、說明。

1、《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收入與利得的概念和區別

(1)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2)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利得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

(3)“日常活動”是確認收入的重要判斷標準,凡是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確認為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能確認為收入,而應當計入利得。比如,無形資產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應當確認為收入,但是處置無形資產屬於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凈利益,不應當確認為收入,而應當確認為利得。

2、處置無形資產的核算。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扣除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以及出售相關稅費後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其中

(1)賬面價值=“無形資產”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2)出售相關稅費。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銷售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稅率為1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行為, 稅率為零)外,稅率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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