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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

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職業操守指引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銀行業聲譽,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職從業人員,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任命(推薦任命和聘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者通過與勞務中介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

本指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員工(含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派駐境外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員工。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員工遵守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的範圍,定期進行評估,並建立可持續的評估和監督機制。

從業人員要知法守法,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定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創意和專利。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活動信息,拒絕弄虛作假。

從業者要規範操作,認真執行上級的指示。如發現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違規違紀行為,或可能引發風險,應立即或越級向上級報告。精通業務技能並取得崗位所需資格。

員工應遵循公平競爭,遵守“自願顧客”原則。自覺抵制低價傾銷、貶低同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員工應顧客至上,誠實守信,提供優質服務。實行首問負責制,熱情接待,語言文明,行為大方。尊重隱私,不因客戶的性別、膚色、國籍、身份差異而給予優待或歧視。

從業者要熱心公益,奉獻愛心,分清公私,勤儉節約。

擴展數據:

銀行業制定的員工行為準則分為兩類。第壹類是規範銀行從業人員行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指引》。

《行為規範》第***16條明確了銀行員工履職的基本準則,重點是愛崗敬業、遵章守紀、規範操作、優質服務、文明禮儀。

對銀行員工明確規定了禁止性條款,以杜絕利益沖突、內幕交易和抵制欺詐。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明確了限制性要求。

並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辦法,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類是規範銀監會工作人員履職行為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銀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約法三章”、“履職回避”、某些紀律的現場檢查、履職責任追究、履職承諾、違紀處罰等配套制度規定。

百度百科-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職業操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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