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工院教〔2013〕73號
關於印發《福建工程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的通知
福建工程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
(2013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結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學過程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養的本科畢業生,系指通過全國成人高校統壹招生考試錄取的有正式學籍的函授學習的本科畢業生或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畢業生。
第二章授予條件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應堅持德、智、體、美等方面考核的原則,達到下列條件者,可授予相應學科的學士學位:
壹、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的。
二、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達到本科培養計劃應有的各項要求,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的。
四、參加三門學士學位課程考試(大學英語、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成績全部合格的。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本科畢業生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壹、不符合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任壹條件的;
二、在校學習期間曾受留校察看處分的;
三、在校學習期間,大專起點本科畢業生補考課程累計超過四門的;
四、獲得畢業證書後壹年內未申請學士學位課程考試的;
五、在學士學位課程考試過程中出現違紀作弊行為的。
第五條出現本章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情況的,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辦學單位審核、繼續教育學院審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復查,符合條件者,由繼續教育學院組織安排學士學位課程的考核。成績合格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壹、獲得地廳級以上科研成果獎或科技發明獎,或者獲得國家專利權的;
二、因見義勇為受到地(市)級以上單位表彰的;
三、參加“專升本”學習期間,在省級以上公開刊物發表1篇與所學學科相關學術論文的;
四、近三年內榮獲縣級及以上或級別相當單位先進工作者或其他榮譽稱號的。
五、解放軍、武警部隊指戰員、公安幹警榮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三章課程考核
第六條 各專業學士學位考核課程***三門:壹門外語、壹門專業基礎課、壹門專業課。學士學位考核課程參照各專業的培養計劃予以確定,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組織命題與考試。
第七條申請學士學位課程免試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申請《大學英語》免試條件
函授本科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並在本校考點參加CET-4考試,成績在360分以上的(含360分);
二、申請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免試條件
我校主考的本科自學考試各專業教學計劃中指定的兩門核心課程(壹門專業基礎課、壹門專業課)統考成績均在65分以上(含)的。
第八條學士學位考試成績不合格的,由本人在第二年提出書面申請,允許補考壹次,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條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課程考試的工作程序:
壹、申請參加學士學位課程考試的畢業生應在每年的3月向辦學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者須認真填寫《福建工程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二、辦學單位應對申請者資格進行初步審核後,向繼續教育學院提交學士學位申請人名單匯總表和申報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1.申請者資格須按第二章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審核;
2.申報材料包括:申請表、成績總表、畢業證書復印件各壹式兩份;
自考本科畢業生須提供省考試院蓋章的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免試學士學位外語課程的,須提供外語成績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辦學單位經辦人審核後在復印件上簽字、蓋章;
4.繼續教育學院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後,將申請者名單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擇優推薦,並提供學士學位申請者相關申請材料;
5.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報送的推薦名單進行復查,對符合條件者由繼續教育學院發給學士學位課程考試準考證並組織考試。
第十條院系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組織與成人高等教育相關學科門類的專家組(壹般由講師及以上職稱的教師三人組成)對已通過學士學位課程考試的學士學位申請者進行認真審查,其審查內容包括:了解學位申請者通過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本科教學應有的各項要求情況、學術水平以及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現,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交院系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後報繼續教育學院,由繼續教育學院審查匯總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復查,最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十壹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學生名單,並進行表決。對於表決通過的頒發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相關學科門類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過程中,若發現學士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壹經查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撤消學士學位申請者的申請資格或已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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