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科技企業的正當活動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以下科技人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壹)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和留學人員;
(二)經所在單位批準的在職科技人員;
(三)離休、退休、辭職、待業的科技人員;
(四)外省、市的科技人員;
(五)其他非在職的科技人員。
鼓勵和支持單位或個人投資創辦民營科技企業。第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采取獨資、合資、合夥、股份合作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第六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指導、監督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民營科技企業的總體發展規劃,指導民營科技企業實施有關科技計劃;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
(四)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
(五)組織對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人才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工作;
(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與管理工作。第七條 工商、稅務、財政、金融、公安、勞動、人事、教育、外事、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服務和監督工作。第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成立、變更、終止,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手續。認定民營科技企業的條件為:
(壹)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
(三)有壹定數量的科技骨幹,其中大專或中級職稱以上科技人員占專職從業人員(不含生產工人)的25%以上。
對已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科技行政部門可以定期進行復核。第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經省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企業,經省稅務部門批準可以減征所得稅。第十壹條 民營科技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年凈收入超過3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
民營科研單位服務於各行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民營科研單位轉讓技術,可持科技行政部門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照顧。第十二條 新辦的民營科技企業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的,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按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第十四條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民營科技企業,進出口產品可享受國家規定的進出口稅收優惠。第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有權自主招聘專業人才。受聘到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人員,其人事關系可委托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第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負責人或業務骨幹因業務需要出國、出境的,可由科技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參加本省、市政府部門組團出國、出境的,由外事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戶口不在本市的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國、出境的,可憑戶藉所在地的戶口證明和聘任單位的表現證明,經企業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門審查後,按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