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是否有權立遺囑處置自己死後的撫恤金 宿州市拂曉公證處 張偉 近日,退休教師王某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處置其死亡後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對於該遺囑申請能否受理,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壹種認為應當受理,因為撫恤金的分配大多數情況下是按照遺產來進行分配的;另壹種意見認為不應當受理,因為王某處分的不是其個人生前的合法財產,而是在王某死亡後由其單位發放給其家屬的撫恤金,應當屬於王某家屬的財產。筆者認為,對王某的申請不應受理,因為: 撫恤金是指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傷殘者本人或死者家屬壹定金額的慰問金及生活補助費。我國的撫恤金分為兩種,壹種是傷殘撫恤金,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給傷殘者本人的,此時該撫恤金由傷殘者本人所有和支配,屬於傷殘者本人的生前合法財產;另壹種為死亡撫恤金,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的,是對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應當屬於死者家屬的財產。另外,《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由上可知,對於不同性質的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是不同的。如果該撫恤金是國家或者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傷殘者本人的,這就屬於傷殘者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可以通過立遺囑來進行處分。如果該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那麽該種撫恤金屬於死者家屬的個人財產,而不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此時不能立遺囑進行處分。王某立遺囑的目的是處分其死亡後單位發放給其家屬的撫恤金,此時王某無權進行處分,所以該遺囑不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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