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屬分散的立法模式
從屬分散立法是指附屬刑法規範不直接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完整內容,而是對刑法典或單行刑法有壹定的依賴性。它有兩個特點:第壹,這種立法方式不能規定關於犯罪與刑罰的附屬刑法規範的完整內容。其全部或部分內容應附於刑法典或單行刑法的有關規定;第二,這種立法方式不僅適用於規定參照性、修改性、補充性或解釋性規範,也適用於創造性規範。這種立法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壹般公式
綜上所述,是指在所附的刑法規範中,只籠統地規定了壹種或者幾種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懲處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於如何追究刑事責任,要看刑法典或者單行刑法的相關規定。這種立法方式是我國附屬刑法規範中最常見的。
(2)顯性表達
明示是指在所附刑法規範中指出或標明該條款附於哪部具體法律或哪條法律中的哪項條款或罪名。這種立法方式主要有四種情況:壹是規定依據某壹法律(刑法典或單行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3)比較公式
對照是指附屬刑法規範規定的新的犯罪行為,只規定罪名和罪名。但其法定刑是與刑法典某條款或單行刑法中的立法處罰方式相比較而言的。這種立法在我國附屬刑法規範中較為常見。
2.獨立分散的立法方法
獨立分散的立法模式是指附屬刑法規範中直接規定的犯罪和刑罰內容不依附於任何其他法律的立法模式。這種立法在各國的立法體例中有以下兩種情況:
(1)創建刑法的壹般規範。
(2)創設具體的刑法規範。所謂法典化立法模式,是指在非刑法中編纂附屬刑法規範。這種立法模式是基於上述分散立法模式的存在,也應屬於附屬刑法立法的方式之壹。將現有的附屬刑法規範系統化是壹種立法方式。不局限於對現有附屬刑法規範的外部加工,而是在重新審視所有現有附屬刑法規範的基礎上,編纂出對非刑法調整領域具有指導意義的法律文件。這種編纂既要對現有的附屬刑法規範進行梳理,消除相互沖突和重疊的部分,又要補充壹些新的規範,填補空白,加強刑法規範之間的協調,使之從壹定的原則出發,形成壹個內在關聯的統壹體。這種立法既能克服零散立法的缺陷,又能為修改刑法典創造條件。
這種立法方法在我國尚未采用,但在國外刑事立法中,特別是在荷蘭和聯邦德國的框架立法中被廣泛采用。因為兩國在這方面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以我們僅以荷蘭經濟犯罪法為例來說明這種立法方式。荷蘭1950頒布的《經濟犯罪法》就是最早采用這種立法方法的典型。該法涉及50種經濟法規,可分為六大類:壹是農業經濟法;第二是關於生活必需品的法律;第三是工資和價格法;第四,企業合並法;第五,運輸法;第六,零售商品法。這部法律既包括經濟犯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也包括經濟刑事司法的組織措施。本法規定的經濟犯罪都沒有具體的構成要件和刑罰,但這些內容都是由相應的經濟法規中的附屬刑法規範規定的,而在本法中,只註明經濟犯罪屬於經濟法規的哪壹條款。這種只勾勒出壹個經濟犯罪的起源,其實質內容由具體的經濟法規規定的立法方法,應稱為“框架立法”,本質上也屬於附屬刑法編纂的立法方法。這部法律使原本分散在各種經濟法規中的附屬刑法規範按照壹定的體例形成了系統的法律文件,在壹定程度上克服了立法分散的弊端,為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提供了便利條件。但該法也存在以下不足:壹是僅編纂了現行經濟法規中的附屬刑法規範,而未將其他非刑法中的附屬刑法規範包括在內,範圍過於狹窄;第二,該法將實體法、程序法和司法組織措施融合在壹部法律文件中,不符合立法專業化的發展趨勢;三是不方便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