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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幾日內辦結

行政復議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除不予受理和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以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的受理是指復議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後,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而決定立案受理的活動。受理標誌著復議申請的成立和復議程序的開始。

壹、受理以復議機關對申請的審查為前提,審查的範圍包括:

1、審查是否符合申請的壹般條件。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後,復議機關應當審查復議申請是否符合申請復議的條件;

2、審查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時效。如果復議申請超過申請時效,又無正當理由申請延長期限,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3、審查是否重復申請。對復議機關已經處理過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正在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不能再就同壹請求、同壹理由向復議機關另行申請復議;

4、審查是否已起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得再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二、專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幾類復議申請:

1、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不予受理其專利申請不服的;

2、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有爭議的;

3、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不予確認其優先權不服的;

4、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決定將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或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5、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耽誤了有關期限而造成其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或其專利權被視為放棄;專利權終止後,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要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對專利局不予恢復權利決定不服的;

6、專利權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7、專利代理機構對專利局作出的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8、專利代理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9、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它利害關系人認為專利局作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壹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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