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填寫好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空白表格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可下載,提出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200元)。
發明人變更具體要求:
(1)因發明人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3)因發明人資格糾紛提出變更請求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解決的,應當提交該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對壹審法院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後,審查員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確認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或者明確不上訴的,應當依據此判決書予以變更;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上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糾紛是由仲裁機構調解或者裁決確定的,應當提交仲裁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4)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發明人聲明。
證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1)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中,應當寫明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2)壹份證明文件僅對應壹次著錄項目變更請求,同壹著錄項目發生連續變更的,應當分別提交證明文件。
(3)各種證明文件應當是原件。證明文件是復印件的,應當經過公證或者由出具證明文件的主管部門加蓋公章(原件在專利局備案確認的除外);在外國形成的證明文件是復印件的,應當經過公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