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分兩類:1,國資所,隸屬於司法局,非民營企業。2、個人或合夥企業,已從司法局獨立出來,可列為私營企業。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履行職責、開展業務活動的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組織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監督管理。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營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營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十五條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且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其發起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創辦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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