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享有特許經營權及享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暫不實施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第四條 實行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企業,不妨礙、不排除社會法人、個人、外商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參股。第五條 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主要采取兩種方式:公司內部職工人數較少的,可采取以發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內部職工人數較多的,職工通過持股會間接持有公司的股份。第六條 公司內部職工持股堅持入股自願、風險***擔、利益***享的原則。第七條 實行內部職工持股的公司,具備條件的可以試行凈資產增值獎勵職工股份的辦法。第二章 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範圍和入股的方式第八條 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範圍:
(壹)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滿1年,並在勞動工資名冊上列名的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派往境內外子公司、關聯公司、代表處、辦事處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員;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冊管理的離退休職工。第九條 職工入股的方式,以現金出資為主。具體可采用三種方式:
(壹)個人以現金出資入股;
(二)科技人員可以專利技術折價入股。對屬職務發明的技術成果,經評估,可將技術價值的20%量化給發明者個人持股;新進入公司的科技人員可以帶入的先進技術折價入股;
(三)可以將公司公益金劃為專項資金借給職工購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東會或產權單位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自行確定。第十條 國有資產經評估後可以全部入股,也可以有償轉讓壹部分為職工持股。其轉讓收入,國家可以收回,用於其他企業或項目的投入;也可以經同級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留企業有償使用;也可以暫借企業使用,待增資擴股時轉為國家資本金。第三章 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比例第十壹條 企業經批準在設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資擴股時,均可以吸收內部職工入股。內部職工持股比例應參照公司股權設置和職工的實際出資能力確定。
公司職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於公司總股本的10%。非國家壟斷和沒有特殊規定的行業,根據需要和可能,公司內部職工持股可以達到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的比例。第十二條 公司應依據職工個人的崗位、職稱、學歷、工齡和貢獻等因素,確定職工認購的股份數額,具體辦法由各公司自行確定。第十三條 董事長、經理持股額與壹般職工持股額應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職工平均持股額的3-5倍。第十四條 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適度提高經營管理人員、業務和技術骨幹的持股限額。技術人員以技術入股,不受有關比例規定的限制。第四章 試行凈資產增值獎勵職工股份第十五條 實行職工內部持股的公司,經濟效益好,對國家貢獻大,凈資產增值超過下達指標的,可試行凈資產增值超指標部分對經營者和職工進行贈股(不得發現金),作為職工內部持股個人出資購股的補充。第十六條 贈股比例:
(壹)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或下達的國有凈資產增值指標為依據,非國有資本控股的公司以股東會或董事會確定的凈資產增值幅度為依據,超指標部分拿出50-80%用於職工贈股。
(二)贈股分三個層次,即經營者(董事長、經理、黨委書記及其副職)、中層管理人員、其他職工。將拿出的凈資產增值部分劃為100%,按比例贈股。具體比例由公司根據各個層次的人員多少、拉開差距的大小測算確定。平均贈股數額,中層管理人員不高於職工的1-3倍,經營者不高於中層管理人員的1-3倍。
(三)經營者、中層管理人員、其他職工三個層次內部,不搞平均主義,根據崗位、責任、貢獻大小有所區別。具體幅度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由公司董事會制訂,股東大會批準,納入公司章程。
(四)試行凈資產增值獎勵職工股份的公司,贈股價值按當期公司每股凈資產價值進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