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向社會公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專利或技術秘密的;
(3)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檔案的利用受到檔案形成單位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持有合法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表明利用檔案的目的和範圍並履行相關登記手續後,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檔案。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查閱、提取、復制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檔案機構負責人批準。涉及未公開的技術問題,應當經文件形成單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時提交委托人審批。需要利用的檔案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學校保密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高校檔案機構提供的重要、珍貴檔案壹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檔案機構負責人批準。
加蓋高校檔案機構公章的檔案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壹條高校檔案開放應設立專門閱覽室,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記錄標準按《檔案記錄規則》(DA/T18-1999)執行),提供開放檔案目錄、檔案指南、檔案指南、計算機查詢系統等。,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檔案機構是頒發檔案證書的唯壹機構。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為檔案的社會利用創造便利條件,不得以公益為目的收取費用;用於個人或商業目的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合理費用。
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的檔案,高校檔案機構應當免費、優先提供。
第三十三條寄存在高等學校檔案機構的檔案歸寄存者所有。高校檔案機構需要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應當征得寄存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歷史檔案的出版和檔案的公開,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同意,並報校長批準。
第三十五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如舉辦檔案展覽、展示檔案、建設檔案網站等。)並積極開展檔案宣傳。有條件的高校應在相關專業高年級開設檔案管理選修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