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高等學校開展知識產權管理的通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具備科研職能的高等學校,其他教育組織可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註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 1900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高等學校 high education institution
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批準舉辦,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壹招生考試,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及職業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3.2 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自然人或法人對其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誌權、植物新品種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等。
3.3 教職員工faculty and staff
高等學校任職的教師、職員、臨時聘用人員、實習人員,以高等學校名義從事科研活動的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等。
3.4 學生 student
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3.5 項目project
由壹組有起止日期的、協調和受控的活動組成的獨特過程,該過程要達到符合包括時間、成本和資源約束條件在內的規定要求的目標。
[GB/T19000-2008,術語和定義3.4.3〕
註1:單個項目可作為壹個較大項目結構中的組成部分。
註2:在壹些項目中,隨著項目的進展,其目標才逐漸清晰,產品特性逐步確定。
3.6 科研項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project
由高等學校及相關組織承擔,在壹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科學與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所實施的項目。
3.7 項目組project team
完成科研項目的組織形式,是隸屬於高等學校的、相對獨立地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的科研單元。
4 知識產權文件管理
4.1 文件類型
知識產權文件包括:
a) 知識產權管理職責、機構設置等相關文件;
b) 人力資源、基礎設施、財務資源、信息資源管理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文件;
c) 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管理文件;
d) 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文件形成的記錄;
e) 知識產權相關的外來文件。
註1:上述各類文件的存在媒介可以是紙質文檔,也可以是電子文檔或聲像資料。
註2:外來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行政決定、司法判決、律師函件等。
4.2 文件控制
知識產權文件是高等學校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依據,應確保:
a) 發布前需經過審核和批準;
b) 文件內容表述明確、完整,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明確;
c) 外來文件保存完整;
d) 建立、保持和維護知識產權記錄文件;
e) 按文件類別、秘密級別進行管理,易於識別、取用和閱讀;
f) 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文件,應予以標記。
5 管理職責
5.1 校長
校長(或院長)是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承擔以下職責:
a) 批準和發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目標,實現知識產權資產保值增值;
b) 批準和發布知識產權政策;
c) 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決定知識產權重大事務;
d) 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權限,確保有效溝通;
e) 確保知識產權管理的保障條件和資源配備。
5.2 管理委員會
成立由最高管理層、學科專家、管理和運營機構代表等組成的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知識產權管理事務,承擔以下職責:
a) 擬定與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相適應的知識產權長期、中期和短期目標;
b) 審核知識產權政策;
c) 審核知識產權工作規劃並監督執行;
d) 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各相關部門的關系;
e) 形成知識產權重大事務決策方案;
f) 審核知識產權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5.3 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
5.3.1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承擔以下職責:
a) 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文件的擬訂和組織實施;
b) 建立知識產權績效評價體系;
c) 知識產權工作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
d) 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培訓;
e)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遴選、協調、監督、考核;
f) 知識產權日常管理。
5.3.2 知識產權運營機構
建立知識產權運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並承擔以下職責:
a) 建立知識產權資產統計、分析體系;
b) 建立知識產權資產評價體系;
c) 提出重大知識產權資產處置方案;
d) 參與重大項目的知識產權布局;
e) 知識產權運營的日常工作。
註: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可合並設置。
5.4 知識產權服務支撐機構
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支撐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並承擔以下職責:
a) 為建立、實施與運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供服務支撐,受管理委員會、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委托承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檢查、監督工作並提出改進措施的建議;
b) 為管理委員會、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提供服務支撐;
c) 負責建設、維護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平臺;
d)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負責知識產權信息及其他數據文獻資源分類、加工;
e) 為重要科研項目提供全過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f) 日常專利檢索、專利分析;
g) 組織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培訓及推廣。
註:知識產權服務支撐機構宜設置在圖書館等高等學校負責信息服務的組織。
5.5 知識產權專員
各院系、科研機構設立知識產權專員,承擔本部門以下職責:
a) 知識產權計劃擬訂和組織實施;
b) 知識產權培訓;
c) 知識產權日常管理。
註:科研機構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以及校設科研機構、研究中心等。
5.6 知識產權專家和顧問
建立知識產權專家庫,聘請校內外專業人員擔任專家。根據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需要,可聘請知識產權專家或機構,協助開展重大知識產權事務。
6 資源管理
6.1 人力資源
6.1.1 人事合同
人事合同中應明確知識產權內容,包括:
a) 通過聘用合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等方式對教職員工進行管理,約定知識產權權屬、保密條款;
b) 明確發明創造人員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明確教職員工造成知識產權損失的責任;
c) 對新入職教職員工進行適當的知識產權背景調查,形成記錄;對於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崗位,應要求新入職教職員工簽署知識產權聲明文件;
d) 對離職、退休的教職員工進行知識產權事項提醒;涉及核心知識產權的教職員工離職、退休時,應簽署知識產權協議,進壹步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屬和保密責任。
6.1.2 激勵與評價
建立知識產權激勵與評價機制,將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情況作為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杜絕抄襲剽竊他人著作權等學術不端行為。
6.1.3 教育培訓
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a) 制定知識產權教育培訓計劃;
b) 組織對教職員工的知識產權培訓;
c) 組織對學生的知識產權培訓,避免出現侵犯知識產權特別是著作權的情況;
d) 組織對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人員、知識產權服務支撐機構人員、知識產權專員等的培訓;
e) 對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培訓。
f) 可面向學生開設知識產權課程。
註:重大科研項目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
6.2 基礎設施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資源配備和基礎設施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信息化系統;
b) 根據需要配備軟硬件設備、教室、辦公場所、實驗室、研究室相關資源,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的運行;
c) 采購實驗設備、用品、耗材、軟件時明確知識產權條款,處理實驗用過物品時進行相應的知識產權檢查,避免侵犯知識產權;
d)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時,應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明確用戶在發表著作、論文等成果時標註利用科研設施儀器情況的要求;
e) 明確可能造成泄密的設備,規定使用目的、人員和方式;明確涉密區域,規定參訪人員活動範圍等。
6.3 財務資源
6.3.1 知識產權經常性預算費用
設立知識產權經常性預算費用,可用於;
a) 知識產權申請、註冊、登記、維持;
b) 知識產權檢索、分析、評估、運營、訴訟;
c) 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運行;
d) 知識產權管理信息化;
e) 知識產權激勵;
f) 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
g) 其他知識產權工作。
6.3.2 科研項目管理的知識產權費用
統籌建立科研項目的知識產權資金保障機制,作為科研項目管理的知識產權費用,可用於:
a) 知識產權申請、註冊、登記、維持;
b) 知識產權檢索、分析、評估、運營、訴訟;
c) 對科研項目中承擔知識產權主要職責的人員的獎勵;
d) 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
e) 其他知識產權工作。
6.4 信息資源
加強信息資源知識產權管理:
a) 利用國內外知識產權數據庫、圖書館及其他數據文獻資源,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時獲取知識產權信息;
b) 對知識產權信息進行分類篩選和分析加工,並加以有效利用;
c) 建立信息披露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避免網站出現侵犯著作權情況;
d) 明確涉密信息,規定保密等級、期限和傳遞、保存、銷毀的要求。
7 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
7.1 自然科學類科研項目管理
7.1.1 選題
選題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獲取擬研究選題的知識產權信息;
b) 對信息進行分類篩選和分析加工,把握技術發展趨勢,確定研究方向和重點。
7.1.2 立項
立項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進行專利信息、文獻情報分析,確定研究技術路線,提高項目技術起點;
b) 識別項目知識產權需求,確定知識產權目標;
c) 在簽訂項目合同時,明確知識產權歸屬、使用、處置、收益分配等條款;
d) 對項目組人員進行培訓,必要時可與項目組人員簽訂知識產權協議,明確保密條款;
e) 重大科研項目應明確專人負責專利信息、文獻情報分析工作。
7.1.3 實施
實施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跟蹤項目研究領域的專利信息、文獻情報,適時調整項目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
b) 進行知識產權風險評估,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c) 及時建立、保持和維護研發過程中知識產權記錄文件;
d) 項目組成員在發布與本項目有關的信息之前,應經項目組負責人審查;
e) 使用其他單位管理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時,應約定保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等的要求;
f) 及時評估研究成果,確定保護方式,適時形成知識產權;對於有重大市場前景的科研項目,應以運用為導向,做好專利布局、商業秘密保護等。
7.1.4 結題
結題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a) 提交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文字作品、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b) 對照項目知識產權目標和需求,評價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完成情況;
c) 提出知識產權運用建議。
7.2 人文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管理
加強人文社會科學類科研項目管理,特別是創作過程中產生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管理:
a)立項前應進行檢索,避免重復選題、同題創作;
b)在簽訂項目合同時,應簽訂著作權歸屬協議或在合同中專設著作權部分,明確約定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署名,著作權的行使,對作品的使用與處置、收益分配,涉及著作權侵權時的訴訟、仲裁解決途徑等;
c)對項目組人員進行培訓,並與項目組人員簽訂職務作品著作權協議,約定作品的權利歸屬;必要時應采取保密措施,避免擅自先期發表、許可、轉讓等;
d)創作完成時提交項目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論文、著作、教材、課件、劇本、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等。
7.3 知識產權運用
7.3.1 分級管理
應加強知識產權分級管理,並形成記錄:
a) 基於知識產權價值分析,建立分級管理機制;
b) 知識產權運營機構結合項目組和專家建議,從法律、技術、市場維度對知識產權進行價值分析,形成知識產權分級清單,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c) 根據分級清單,確定不同級別的知識產權處置與狀態控制程序,強化知識產權合理運用。
7.3.2 策劃推廣
應加強知識產權策劃推廣,並形成記錄:
a) 基於分級清單,對於有轉化前景的知識產權,評估應用前景,包括潛在用戶、市場價值、投資規模等;評估轉化過程中的風險,包括權利穩定性、市場風險等;
b) 根據應用前景和風險的評估結果,綜合考慮投資主體、權利人的利益,制定轉化策略;
c) 建立合理的知識產權運用收益的分配機制,有條件的單位可激勵在運用過程中具有實質性貢獻的知識產權運營人員;
d) 通過展示、推介、談判等建立與潛在用戶的合作關系;
e) 結合市場需求,進行知識產權組合,與相關企業或產業對接。
7.3.3 許可和轉讓
在知識產權許可或轉讓時,應遵循下列要求:
a) 許可或轉讓前確認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及權利歸屬,確保相關知識產權的有效性;
b) 調查被許可方或受讓方的實施意願,防止惡意申請許可與購買行為;
c) 許可或轉讓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
d) 監控許可或轉讓過程,包括合同的簽署、備案、變更、執行、中止與終止,以及知識產權權屬的變更等,預防與控制交易風險。
7.3.4 作價入股
在利用知識產權作價入股時,應遵循下列要求:
a) 調查合作方的經濟實力、管理水平、生產能力、技術能力、營銷能力等實施能力;
b) 對知識產權進行價值評估;
c) 明確受益方式和分配比例。
7.4 重點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
應加強重點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並形成記錄:
a) 規範校名、校標、校徽、域名及服務標記的使用,需要申請商標保護的,及時進行註冊;
b) 規範著作權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的統計機制,加強學位論文和畢業設計的查重檢測工作,明確教職員工和學生在發表論文時標註主要參考文獻、利用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情況的要求;
c) 對合同中有關知識產權條款進行審查;
d) 對檢索與分析、申請、訴訟、管理咨詢等知識產權對外委托業務應簽訂書面合同,並約定保密等內容;
e) 明確參與知識產權聯盟、協同創新組織等情況下知識產權歸屬、許可轉讓及利益分配、後續改進的權益歸屬等事項;
f) 及時發現和監控知識產權風險,制定有效的風險規避方案,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g) 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知識產權被侵權的情況,建立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機制,適時通過行政和司法途徑主動維權,有效保護自身知識產權。
8 評價和改進
8.1 績效評價
將知識產權工作納入高等學校和校屬各院系、各科研機構年度績效考核的評價。
8.2 檢查監督和改進
建立檢查、監督機制,確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根據知識產權目標以及檢查、分析的結果,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