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地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問題,進壹步做好我市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入學管理工作,根據《東莞市萬信人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制定本方案。
第壹條本方案適用於6-18周歲具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流動兒童。其父母須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就業或從事經營,流動人口須持有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港澳居民持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並依法在東莞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條本方案中的隨遷子女是指父母和本人均為中國籍的非東莞戶籍人員(含港澳戶籍適齡兒童)。義務教育階段持有臺灣身份證或外國籍的適齡兒童不適用本計劃。
第三條申請入讀小學壹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年滿6周歲(即310年8月36日及以前出生);報考小學非起始年級的,須達到相應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壹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
隨遷子女在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不能申請復讀、重讀。如果發現申請復讀的讀者將被取消資格。在東莞義務教育公辦小學就讀的隨遷子女,可以讀到本學期結束;本學期結束後,我將升入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初中,需要重新申請並計算積分。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向父母壹方(其中壹方)任職地或父母在莞有自有產權清晰住所(其中壹方)的解珍萬信人社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積分制可在申請所在地鎮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就讀。
以申請人父母學歷、在東莞服務年限、在東莞參保年限、在東莞居住時間、在東莞納稅情況、在東莞參加社會服務情況和申請人在東莞受教育情況作為計算積分的依據。
第五條本方案中“申請人”(即學生)選擇家長作為“積分方”進行積分,家長不交叉、不累計積分。積分方法如下:
第六條本方案共有六個積分項目,其中壹至五個為基本積分項目;第六項是加分項。
其中第7項“在東莞受教育年限”第5項第(3)點和第6項“加分”第5項為申請人(即學生)的積分,其余積分基本為積分方(即申請人父親或母親)的積分。
第七條具體分值如下:
(1)在東莞的服務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就業或經營時間:
1.累計工作1-2年的,每1年加1分;
2.工作3-5年的,每1年加2分;
3.工作滿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加3分。
(2)在東莞居住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停留時間:
(1)如果妳已經活了1-2年,每活1年,妳將獲得1積分;
(2)居住3-5年的,每1年加2分;
(3)居住滿6年及以上的,每1年加3分。
(三)在東莞保險的年限
累計在東莞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1個險種1分。
(4)在東莞納稅
東莞累計納稅情況(此項可以是國稅地稅總分,最高不超過100):
1.個人所得稅
(1)最近三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3000元以上的10分;4000元以上20分;5000元及以上30分。
(2)近三年工資薪金以外的個人所得稅:每65,438+0,000元加65,438+0分,可以累計,最高加65,438+00分。
2.個體工商戶納稅
在我市依法註冊的個體工商戶近三年納稅額每1000元為1分,累計最高可達30分。
3.公司納稅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在我市依法註冊的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其投資份額占企業認繳資本的比例,分享企業繳納的稅款。最近三年納稅每3萬元10分,可累計,最高30分。
4.房屋契稅
近五年在我市購房繳納的房屋契稅為每1000元繳納1分,多套房屋契稅可累計繳納,最高30分。
(5)在東莞接受教育
申請小學壹年級入學:
1.在東莞市批準的幼兒園接受1年學前教育的,3分;
2.在東莞市批準的幼兒園接受2年學前教育的,6分;
3.在東莞認可的幼兒園接受3年學前教育者,10分。
小學和初中非初始年級入學申請:
1.在東莞市民辦小學接受1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2分;
2.在東莞市民辦小學接受2年小學教育,具有學籍,4分;
3.在東莞市民辦小學接受3年小學教育,具有學籍,8分;
4.在東莞市民辦小學接受4年小學教育,有學籍,12分;
5.在東莞市民辦小學接受過5年小學教育,並具有學籍,16分;
6.在東莞市民辦小學接受6年小學教育,具有學籍,20分;
7.在東莞市民辦中小學接受7年義務教育,具有學籍,24分。
(6)加分
1.教育水平
(1)高中學歷(中專或中職),5分;
(2)大專學歷,10分;
(3)本科及以上學歷,20分。
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分別指大專和本科學歷點。
2.住所: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住房(有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購房合同備案),5年以內(含5年),15分;5年以上,30分。非住宅物業不加分。
2.科技類: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人或優秀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多項不累加),20分。
4.技能競賽(多項不累計;同壹項目獲得不同級別獎項的,選擇最高級別加分):
(1)近5年參加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原勞動部)主辦或部門、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並獲獎,10分;
(2)近五年內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原勞動廳)或廣東省教育廳主辦或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原勞動廳)或東莞市教育局推薦的部門、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獎,15分;
(3)近五年內,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推薦參加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主辦或部門、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20分。
5.在東莞參與社會服務:
(1)近5年在東莞參加過無償獻血,每次2分,最高10分;
(2)近五年內在東莞參加市誌願者聯合會及其會員單位組織的誌願服務,每50小時加2分,最高10分;
(3)申請人(學生本人)近五年內在東莞參加市誌願者聯合會及其成員單位組織的誌願服務,每50小時加2分,最高10分。
6.計劃生育:
(1)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20分;
(2)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5分。
第八條各積分項目提供的材料見《東莞市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積分材料壹覽表》2016。
第九條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擬填報誌願和學位供給情況,統籌安排被錄取的申請人就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
申請人積分相同且超過積分學位供應計劃數的,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搖號、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受理。
第十條本方案各點要求提供的證件、證明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壹經發現偽造,將取消申請資格,未來三年內不受理相關積分制入學申請。入學後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或復讀的隨遷子女,允許其在公辦學校完成學業,學期結束後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資格;在政府購買學位的私立學校就讀的,從學年的下學期起免收學雜費。
第十壹條為確保本方案公平有效實施,各鎮街應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市成立了壹個監督小組,接受群眾和社會的反饋,並監督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