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公司的許可原則反映公司的核心理念,即如果所有參與者都能接觸到所有的專利發明,那麽無線行業就會實現最快、最有效的增長。高通公司相信,通過開放而不是限制性的許可,整個行業,包括高通公司自己都會更多地獲益。因此,公司願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款和條件的基礎之上向任何用戶設備提供商提供其專利池中所有專利的許可。高通公司的標準條款包括專利權使用費——費率不足壹部獲授權許可手機批發價格的5%。標準費率自20世紀90年代早期以來壹直保持不變,而專利池中的專利數量和創新技術數量卻急劇增長,並將繼續增長。實際上,由於手機價格的持續下跌(部分由於高通公司所培育的競爭),每部手機的實際平均專利費在近些年呈下降趨勢。為了支持更復雜的比高端移動電話更昂貴的無線設備(如筆記本電腦)的開發,高通公司主動為這類產品設定了專利費的最高限額。此外,高通公司還授權調制解調器卡或模塊供應商銷售用於下遊產品(如:遠程信息服務設備、筆記本電腦、售貨機、抄表器、銷售點終端等)的PCMCIA調制解調器卡和嵌入式模塊,這樣如果模塊制造商向高通公司支付了專利費,那麽下遊產品制造商壹般就不必為模塊中使用的專利支付額外的專利費。
同樣的,所有系統設備和測試設備供應商都被許可使用高通公司的專利。甚至與高通公司直接競爭的芯片廠商也可以被許可使用執行標準所必需的高通公司專利。超過135家公司已經與高通公司簽訂了使用高通公司專利的許可協議。許可包括制造和銷售使用CDMA空中接口(如cdmaOne、CDMA2000、WCDMA和TD-SCDMA)的產品;並且針對多模CDMA/OFDM(A)產品,高通公司收購了Flarion Technologies,加強了OFDM(A)專利。此外,高通公司的芯片和軟件客戶也從高通公司被授予許可的權利用盡的第三方專利中受益。到2006 年8月,高通公司宣布了兩家使用其單模OFDMA用戶設備和系統設備專利的授權廠商。 高通公司授權的手機廠商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生產和上市產品。
1、它們可以從高通公司直接購買芯片和軟件
2、它們可以從高通公司的ASIC授權廠商處購買芯片
3、它們可以自行設計和制造芯片解決方案
在這三種情況下,授權的手機廠商可以根據與高通公司單獨訂立的專利許可協議在其產品上使用高通公司的專利。如下圖3所示。購買高通公司芯片和軟件的授權廠商擁有使用其他第三方專利的權利,並根據第三方授予高通公司的專利許可的權利用盡機制,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專利費;該第三方通過該機制授予高通公司制造、使用和銷售其芯片和軟件解決方案的權利。如果授權的手機廠商從高通公司ASIC授權廠商處購買芯片或制造自己的芯片,並且如果該芯片供應商沒有提供第三方專利的使用許可,授權的手機廠商就需要和第三方專利持有方直接協商第三方專利的許可問題。
高通公司堅信其許可理念和方法 -- 以持續增加的研發投資為後盾 -- 可以確保整個行業在競爭中不斷發展前進。不斷降低的手機價格、增強的功能和更大的銷售量都在CDMA2000和WCDMA技術領域清晰地體現:最終受益的是芯片供應商、設備生產商、網絡運營商和最終用戶。 高通公司從專利許可計劃壹開始就投入並將繼續投入大量精力和資金為其芯片和軟件獲得交叉許可,從而使客戶在不承擔額外專利費的條件下受益。在某些情況下,高通公司會從其他第三方主動爭取可以使授權方和最終用戶受益的專利,從而擴大WCDMA和CDMA2000市場的產品應用和功能。
通過確保銷售給客戶的芯片和軟件中的這些權利,高通公司減輕了可能的“專利費堆積”負擔--累計支付的、多個專利持有人分別收取的專利費。例如,法國電信的Turbo Code(乘積碼)許可計劃下的高通公司專利許可協議。根據協議,法國電信許可高通公司在全球範圍內在高通公司的芯片中使用法國電信的Turbo Code專利。Turbo Code可實現長信息位塊長度的較低信噪比,從而極大增強幹擾受限系統的功能,如CDMA技術系統。
此外,購買高通公司芯片的客戶還可得到經過測試的產品,這些測試是與CDMA2000和WCDMA標準相關的性能和功能互操作性測試。根據客戶要求,芯片解決方案包括適當的編碼解碼器和多媒體應用程序軟件,例如視頻和音樂流。購買芯片的高通公司客戶可以進壹步降低開支,使開發成本降低,產品上市時間縮短。 1995年,當時唯壹的CDMA系統部署采用的是IS-95標準(也稱為cdmaOne)。那些系統上所使用的cdmaOne手機支持語音功能和14 kbps的數據速率。如今,最初制造cdmaOne的設備廠商正在生產多模CDMA2000/GSM/GPRS和GSM/GPRS/WCDMA /HSDPA手機,語音功能更強,數據速率達到數兆比特。這些設備采用了更多的高通公司專利技術,但是高通公司的專利授權廠商繼續支付與同樣的專利費率。此外,這些新多模手機比最初的500多美元的cdmaOne電話便宜得多,因此每部手機所支付的專利費成比例下降。
在很多情況下,高通公司的授權廠商選擇與高通公司達成這樣的協議,通過協議中的 “捕獲期”條款,此類協議授予授權廠商在壹個標準的生命期內使用高通公司未來核心專利和非核心專利的權利。這意味著在許可協議期間,制造和銷售單模或多模 CDMA產品(如單獨CDMA2000或WCDMA,或結合OFDMA或GSM等其他技術)的授權方有權使用所有高通公司新申請的核心專利。
同樣,授權廠商通常在捕獲期結束前都可使用高通公司新申請的非核心專利。大多數情況下,高通公司對提供這些新申請的專利的使用權不提高其全球的標準 CDMA專利費費率,無論這些新申請的專利多麽具有突破性或創新性。這種安排使高通公司和被許可方都可從中受益。壹方面,被許可方可得到持續的技術改進,無須支付額外的專利費。另壹方面,這些改進可提供更多的最終用戶利益,因此刺激更多的產品銷售。 2014年1月23日,計算機巨頭惠普宣布已將2400項移動技術專利出售給了無線芯片廠商高通。惠普並未披露此次專利收購交易具體財務條款,但表示,售出的技術專利包括1400項美國專利和專利申請,及另外100項在其他國家註冊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在這2400項專利中,包括Palm、iPAQ以及Bitphone等涉及移動通訊技術的專利。這些專利分別來自惠普在2002年、2006年及2010年收購的三家企業,包括康柏(Compaq)、BitFone及用12億美元現金收購的Pa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