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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辦法(陜西省)

第壹條為支持企事業單位和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如根據《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科技進步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陜發199518)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營科技企業,是指在關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經省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科委科技局)認定並取得科技企業證書的民營科技企業。

第三條陜西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國家制定的《火炬計劃重點支持支柱指南》或《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中的產品,或陜西省“1851”科技經濟壹體化計劃重點發展領域的產品。

2.產品為國內或省內從未生產過的創新產品,或省內首次生產的升級產品,性能提高的產品或國內首次生產的創新專利技術產品等。在技術、工藝、質量和性能方面達到(或接近)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的。

3、產品生產技術、工藝成熟。自行開發的產品應按照國家規定正式通過產品鑒定;引進國內技術生產的產品,除產品鑒定文件外,應有正式的技術轉讓合同;引進國外技術生產的產品應有正式合同或生產許可證;專利技術產品應有法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的樣品(或樣機)和檢測報告;

4.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利稅達20%以上。

5.產品原料和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產或近期可投入批量生產,形成壹定的經濟規模。

6.產品應盡可能采用國際標準,產品定型和鑒定時間應在申報和鑒定後兩年內。

第五條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程序:1。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營科技企業申報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時,應向當地、市、縣科委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省科委申請)。民營科技企業向原認定科技企業的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請。2、凡向地(市)、(縣)區科委(科技局)申請的高新技術產品,由市科委(科技局)初審,簽署意見,加蓋省科委審核公章。3、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審核後,由省科委頒發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第六條凡列入國家或省重點科技攻關計劃、重點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重點新產品試制計劃、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科技扶貧計劃的產品,可優先認定高新技術產品。

第七條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有效期為五年,技術周期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

第八條。在有效期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按陜西財稅[(1996)021]文件規定,自認定年度起,享受連續三年返還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第九條所有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在有效期內每年復審壹次。年度評審工作在省科委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市科委(科技局)負責具體組織。市科委(科技局)對各自審查範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科委審查。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術產品名稱和資格並通報有關部門,不予退稅。

第十條財政返還的高新技術產品所得稅,專項用於科技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條本辦法由陜西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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