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入調節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取得個人所得的中國公民征收的壹種稅。1986年9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其主要目的是調節公民之間的收入水平,體現社會公平。促進國民經濟穩定發展和社會穩定。
應稅項目包括八項:工資、薪金所得;承包和分包收入;勞務報酬所得;物業租金收入;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非專利技術提供和轉讓所得;投稿和翻譯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實行分類征收制度。
擴展數據:
納稅方式
個人收入調節稅采用累進計稅方法,個人全部收入(工資、獎金收入)按規定從繳納的四金費用中扣除。
扣除1000元後為稅基,500元以內,按5%征稅,500~2000元征稅,10%征稅,2000~5000元征稅,15%征稅,5000~20000元征稅。
單位代扣代繳的方式,是指單位必須在按規定發放工資、獎金的時代進行代扣代繳。如果有少付或遺漏,單位必須承擔責任,並被罰款。
有兩種方法:從支付單位源頭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凡支付各項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支付給納稅人的金額達到納稅標準,依法準予扣除稅款的。
在繳納的同時,必須根據收入來源的性質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稅款,並向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納稅人必須就屬於綜合所得的收入進行申報納稅,而不管個人所得是否已扣除。合並綜合所得符合納稅標準的,可憑完稅證明從應納稅額中扣除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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