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提供著作權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對作者公開拍賣(競拍)其本人文字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補償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稅;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壹次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壹次,以定額或者定額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確認收入的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綜上所述,收入確認是業務合同成立時或期間能否確認收入的邏輯判斷問題,而收入計量是確定每個時間或期間收入多少的技術方法問題。企業應當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