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功的認定標準
(1)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2)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例如被收押期間獲得發明專利或者在突然重大自然災害時積極參與搶險救災),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二.重大立功表現:
(1)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罪)
(4)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壹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