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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包括

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包括:

(壹)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範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二)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用的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

(三)稿酬所得

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按此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五)經營所得

包括四個方面: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例如: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範圍。

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八)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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