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征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具有壹定情形的個體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那麽個體戶怎麽交稅?壹起來看看個體戶納稅標準。
二、個體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三、個體戶的定期定額納稅
稅務部門對個體戶壹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妳壹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計稅辦法》對壹些主要項目的扣除標準作了如下規定:
(1)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但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
(2)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並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
(3)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扣除。
(4)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應當壹次攤銷;壹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當分期攤銷(價值標準和攤銷期限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個體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支出,應在二至五年內分期扣除,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5)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保險費支出,如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以及其他保險的保險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6)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者數額較大的應當分期扣除(扣除標準和期限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7)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稅金,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等按規定準予扣除。
(8)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和攤位費等,可以據實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如何扣除,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9)在生產經營中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凡是屬於經營性租賃(即臨時租用,租賃期滿後該固定資產仍歸還給出租人所有)的,其租賃費可據實扣除;凡是屬於融資租賃(即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滿,在承租人支付最後壹筆租金後該固定資產即歸承租人所有)的,其租賃費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能直接扣除。
(10)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扣除。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以及購置費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設備,按固定資產管理,不能直接扣除。
(11)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凈損失,由個體工商戶提供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當期扣除。
(12)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外幣進行結算的往來款項,由於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折合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收益或匯兌損失,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3)對於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賬款(指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還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當提供有效證明,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據實扣除。
(14)對於通過我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15)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提供合法憑據,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其收入總額5%。以內據實扣除。
(16)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其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於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17)對於年度經營虧損,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用下壹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壹年度的經營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最多不能超過5年。
(18)固定資產折舊。按照規定,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壹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為固定資產。按照規定,個體戶的房屋和建築物,在用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各種工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及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允許計提折舊;而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末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扣除,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5%確定。個體戶的固定資產折舊應當在不短於下列規定的年限之內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執行:房屋、建築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運輸工具(不包括輪船)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以提出申請,報省級地方稅務局審批。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和工作量法。
(19)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存貨,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者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
(20)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均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