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元的紅包,
妳不用還錢。
但如果是52萬元的巨款,
分手後還是應該還錢的。
實踐中,戀愛期間因給予財物而產生糾紛是常有的事。
主要取決於這種天賦的性質:
1.如果妳在戀愛期間借錢,
那麽就應該歸還;
2.如果是禮物,
看看財產的數量,
第二,是以結婚為目的,還是以結婚為條件。
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壹般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對於男女在戀愛或訂婚期間互贈的圍巾、手帕、普通衣物及生活用品,
如果不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
不能退;
(2)對於在此期間送出的節日禮品或男女之間的訂婚和宴請,
不能退;
(3)對於男女互贈的照片,
如果壹方堅持要歸還,
我們應該互相說服,
嘗試返回;
(4)對於數額較大的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和昂貴的衣服等。)和壹定的錢(見面磕頭的禮物等。)戀愛或訂婚的壹方送給另壹方的,壹般應返還。因為大宗物品或金錢是基於戀愛或訂婚關系而存在的,而婚姻是前提,壹旦這種關系不存在,失去了前提,另壹方就失去了取得財產的基礎,再占有這個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原件不在,或者收件人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或者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人,即使給予對方大量財物,從道德角度也可以選擇返還。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條件時生效。贈與財產的行為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加壹定的條件,當條件不滿足時,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往往為了結婚而提前給予大量財物,構成附條件贈與,不同於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貌的贈與行為。
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