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法管理辦法》自2005年8月31日起實施。以下是我的方法全文,希望對妳有幫助!
第壹條為促進我國工程施工方法的發展和應用,推動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和積累,提高我國整體施工技術管理水平和工程技術含量,加強施工方法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方法的開發、應用、評價和成果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施工方法是以工程為對象,以技術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將先進技術與科學管理相結合,通過壹定的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性施工方法。
施工方法分為三類:房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工業安裝工程。
第四條施工方法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標準和規範,先進、科學、實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第五條建設方式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和企業級。
企業根據承包工程的特點、科研開發規劃和市場需求開發編制的施工方法,已經企業組織批準,是企業級施工方法。
省(部)級工法由企業自願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負責審批和公布。
國家級工法由企業自願申報,建設部負責審批和公布。
第六條國家工法每兩年復審壹次,復審次數原則上不超過120。
國建法的具體評價委托給中國建築業協會。
第七條國家工法的申請條件如下:
(壹)已公布為省(部)級工法;
(二)施工方法的關鍵技術屬於國內領先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施工方法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尚未達到相應的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應當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
(3)該施工方法經工程應用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工法總體技術立足國內,必須由申報單位自行或與其他單位聯合開發;
(5)工法內容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點、適用範圍、工藝原理、施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及應用實例。
第八條建設部負責建立國家工法評審專家庫。評標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選取。施工方法評標專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滿足多專業、多領域的需要。評標專家應具有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和紮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並擔任過大型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優質工程獎的院士、專家優先考慮。專家庫中的專家每四年更換壹部分。
第九條國家工法評審應嚴格遵循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強制性材料。評審專家應堅持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開展工作。所有評審專家應對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以保證施工方法評審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同時註意施工方法的保密。
第十條國家工法評審程序:
(壹)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全國工法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三人,委員若幹人。評審委員會下設房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類評審組,各由壹名成員擔任組長;每個評審組的專家不少於7人。
(二)全國建造法評審實行主副審制。評標小組組長應為每種施工方法指定壹名主審和兩名副審。每種施工方法在評審會前由主、副評委進行詳細評審,主、副評委提出基本評審意見。
(三)評審組審閱材料,觀看項目施工視頻,聽取主、副評委對施工方法的基本評審意見;在項目主、副評委基本評審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專業評審小組的初評意見;在評審中,評審組中少數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以保留意見,並報評審委員會備案。評審組初審通過的施工方法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聽取評審組的初步意見並回答問題。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含)有效票數同意通過,形成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
(五)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由評審委員會主任簽署,並報主管部門。
第十壹條國家級建造師和建造師評審主副專家將在相關媒體和建設部網站公示10天。經公示,無不同意見,建設辦法由建設部公布。
對取得國家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批準的國家工法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國家工法中發現抄襲、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的,經查撤銷其國家工法稱號,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國家工法申請。
第十四條施工方法編制企業應當重視技術跟蹤,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及時修訂原施工方法,保持施工方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五條施工方法權屬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轉讓施工方法。施工方法中的關鍵技術,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明獎條例和國家科技進步獎條例的,應積極申請專利、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
第十六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應用建築工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企業應當對在施工方法的開發、編制和推廣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動企業將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的內容納入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技術和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部)級建設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築業企業施工方法管理辦法》(簡佩筠[1996]1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