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後可以不進行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
(三)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主要工藝、技術;
(四)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已建成的工程需要修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工程功能兼容性的。第五條勘察設計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路、交通、信息產業(通信、電子)、水利、民航、廣播電視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 監督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活動,依法查處招標活動中的招標行為。 第二章招標第七條招標人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對勘察設計進行壹次性綜合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整體性和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部或分項招標。
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總承包招標。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投標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並已取得批準。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3)收集了必要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除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取得批準外,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第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邀請招標:
(壹)項目技術性、專業性強,或者環境、資源特殊,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所需費用占建設項目總投資比例較大的;
(三)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會影響項目實施時機。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並具備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第十三條資格預審時,招標人只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並同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第十四條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標須知;
(二)招標文件的格式和主要合同條款;
(3)項目說明,包括資金來源;
(四)勘察設計範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設計基礎數據;
(六)勘察設計費的支付方式,對未中標者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準;
(7)投標報價要求;
(八)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
(九)評價標準和方法;
(10)投標的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文件的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起計算。
招標文件的收費僅限於對編制和印刷成本的補償,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