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實施科技強警戰略,規範公安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完善公安科技創新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公安戰鬥力,根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是指為促進新技術手段、技術裝備、應用系統和管理模式等科技成果在公安工作和社會公***安全領域的應用而確定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等項目。
第三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推廣項目;省級以上公安科技管理部門也可根據公安工作的需求,規定條件的單位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推廣項目;省級以上公安科技管理部門也可根據公安工作的需求,公開征集推廣項目。
第四條 根據公安業務需要程度、推廣應用領域範圍、技術創新復雜程度、項目推廣發揮作用及社會經濟效益,可將推廣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引導項目等三個檔次。
第五條 推廣項目應當與公安部科研項目、標準項目、科技成果獎勵以及裝備計劃相協調。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推廣項目實行公安部、省級公安機關兩級管理和組織實施。公安部科技局負責推廣項目的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有關業務局負責相關推廣項目的審核和實施。省級公安機關科技處具體負責推廣項目在本地區內的實施與管理工作,並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
第七條 公安部科技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並發布年度推廣項目指南,編制年度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
(二)負責向科技部及有關部、委推薦國家級推廣項目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的實施、監督和驗收;
(四)負責推廣項目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五)組織全國性的公安科技成果展覽、研討等推廣活動。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組織部級推廣項目的申報、審查工作;
(二)協調、組織部級推廣項目在本地區的實施;
(三)協助公安部對本地區推廣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制定年度公安廳、局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其他有關科技成果推廣工作。
第九條 公安部各業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對申報的推廣項目進行必要性審核;
(二)協助部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推廣項目進行論證;
(三)提出推廣項目的檔次建議;
(四)負責組織推廣項目在本系統的實施工作。
第十條 推廣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壹)嚴格執行合同,完成目標任務;
(二)如實報告推廣項目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三)接受公安部、公安廳(局)對推廣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及時報告推廣項目執行中的問題。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壹條 推廣項目的選項原則:
(壹)技術先進,對公安科技有導向和促進作用,能解決公安業務急需的技術難題;
(二)技術成熟、適用,在壹定範圍推廣應用,能為公安專項鬥爭提供技術支撐;
(三)技術覆蓋面廣,輻射能力強,能增添公安基層實戰單位技術含量;
(四)技術的社會效益顯著,能提高公安機關進行社會治安技術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
(五)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知識產權等方面沒有爭議。
第十二條 凡申報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
(二)具備推廣項目所需的技術和管理人才;
(三)具有完成推廣項目所需的運行機制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
(五)有良好的信譽度。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壹)《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申報書》壹式三份;
(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其他相應的評價材料(評估報告、評審意見、驗收報告、專利證書、省部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
(三)已實施單位出具的應用情況報告;
(四)相關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使用手冊;
(五)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和證明。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等必須說明來源。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根據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指南,向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科技處申報,由省級公安機關科技處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並簽署審查意見,於每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公安部科技局。
公安部各業務局、部屬科研所、院校、協會、學會的推廣項目可直接向部科技局申報。
第十五條 公安部科技局對申報的推廣項目應當進行分類匯總後送部各有關業務局征求立項意見,再由公安部科技局組織或委托有關業務局組織評審組進行推廣項目評審。評審工作采用專家審查方式,評審組成員不少於7人。從相關技術資料完整性、項目的適用性、有效性、經濟性、技術的先進性等方面對申報的推廣項目進行評價,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公安部科技局綜合評審組的專家評審意見和部有關業務局的推廣項目分檔建議,確定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報部領導審定後實施。非保密的項目可在媒體上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列入公安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的,公安部科技局通過合同的形式,確定考核目標和項目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推廣項目的實施可以采取組織示範工程建設、產品器材試用試點、舉辦技術應用培訓班、交流與演示會、展示會等形式。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多渠道籌措推廣經費,保障推廣項目的順利實施。公安部可以根據推廣項目的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資助經費主要用於與推廣項目有關的人員技術培訓、試點器材購置、示範工程建設、科技咨詢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條 推廣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省級公安機關科技處提交推廣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由其審核匯總後,於次年1月底前報送公安部科技局。公安部各業務局、部屬科研所、院校、協會、學會的推廣項目執行情況可直接向部科技局報送。公安部科技局應將推廣項目執行情況通報全國公安機關。
第二十壹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推廣項目任務後,應當向公安部科技局申請驗收,並應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壹)《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申請書》壹式三份;
(二)推廣項目批文、《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合同書》;
(三)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的技術合同、實施單位應用情況報告和效益證明;
(四)實施總結報告、經費決算報告和用戶意見等。
第二十二條 推廣項目中的引導項目由公安部科技局委托推廣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科技處組織驗收。重點項目、重大項目由公安部科技局或者公安部科技局委托的部有關業務局組織驗收。
公安部各業務局、部屬科研所、院校、協會、學會的引導項目由部科技局或部科技局委托的有關業務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主持驗收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壹)是否達到合同確定的考核目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
(三)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四)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驗收的推廣項目,由公安部科技局頒發《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證書》。
第二十五條 公安部科技局對在推廣項目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六條 對於未能履行合同規定,沒有完成推廣任務的,公安部科技局將視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推廣項目、追回資助經費或暫停該推廣項目承擔單位壹年科技項目立項資格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申報書》、《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合同書》、《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申請書》和《公安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驗收證書》式樣由公安部科技局統壹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