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津貼由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統壹發放給職工的,壹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筆收入是免稅的。但如果補貼是單位支付給職工的,計入工資總額,則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壹.補貼
補貼是指壹成員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和價格或收入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其境內某壹產品的出口或減少其境內某壹產品的進口,或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損害。補貼必須與政府或公共機構有關。即使不是國家權力機構,只要行使政府職能,也屬於政府。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下級政府。
2.公司補貼需要交稅嗎?
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項目。
按規定從企業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困難補助費、救濟費、醫療補助費、職工療養費、工傷補償費、喪葬費、撫恤金、獨生子女費、職工安置費等,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主要有三種:
1,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維修費用,以及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人工費等。福利署職員人數;
2.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外地因公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濟費、職工食堂補貼、職工交通補貼;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不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項目。
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或者基數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和補助;(備註:稅前扣除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金額不超過14%的,不增加企業所得稅。)
2.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和補助;
3 .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腦等不屬於臨時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費用。
4.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對個人因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當月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繳納的,分解到所屬月份,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5.餐補:除工資薪金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被認定為工資薪金。其中,年終加薪和勞務分紅都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不分類型和取得。
三。納稅時應註意的事項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調節稅等都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節日費、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計入繳費基數。
4、實行基本工資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的收入,應計入繳費基數。
5.養老保險可以補繳,但是要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如果單位不支付,可以要求單位償還。但醫保中斷3個月的,連續年限不能計算。
6.醫保可以還。國家在2001左右開始實施醫保制度。醫保壹般不用交,但是不同地區規定不壹樣。有的地區規定必須交,有的地區規定可以交,有的地區規定退休前不允許交。是否需要繳納取決於所在地區的規定。
7、失業保險可以交,但必須由單位交,個人可以不補。
8.工傷保險補不了。未繳納工傷保險期間發生* * *傷害的,職工工傷發生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9.生育保險可以補,可以找單位補。否則,公司將不得不支付生育保險。如果不給,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公司。
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當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企業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和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來源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 .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3.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 .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