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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所有名詞解釋(二)

76) 專利權:是指按專利法的規定,由國家專利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所屬單位,在壹定期限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

 77) 專利法:是調整在確認和保護發明創造的專有權以及在利用專有的發明創造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78)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可以申請並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

 79) 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即依法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80) 發明: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81)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二者的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壹些國家被稱為小發明。

 82)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83) 優先權: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優先權是指在申請專利方面,各締約國要相互承認對方國家國民的優先權,即壹個發明創造在壹個締約國第壹次提出申請以後,在壹個期限內又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有權要求將第壹次提出申請的日期視為後來申請的日期。

 84) 強制許可:是指專利局在壹定條件下,不需要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準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的壹種強制性法律手段。

 85) 商標:是商品和商業服務的標記。它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用以標明自己所生產或銷售的商品和商業服務者提供的服務,與其他人生產或銷售的同類商品和提供的同類服務相區別的標記。這種標記壹般用文字、圖形或者兩者的組合來表示。

 86) 商標註冊:是指商標使用人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註冊條件、程序,向商標管理機關提出註冊申請,經商標局依法審核批準,在商標註冊簿上登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授予註冊人以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活動。

 87) 統計法:是調整統計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統計關系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統計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88) 固定資產投資法:是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人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行為規則,是順利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法律保障。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資兩部分。

 89) 固定資產投資主體:是指享有投資決策權、具備籌資能力,並能承擔投資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投資決策者、籌資者和風險承擔者的統壹。

 90)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依照稅法規定,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壹種形式。

 91) 稅法:是調整國家通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產生的、無償征收壹定貨幣或者實物的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92) 稅收制度:是壹個國家的稅負結構、稅收管理體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總稱。它包括國家向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及稅務部門的工作規程。

 93) 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

 94) 征稅對象:又稱征稅客體或計稅依據。是指對什麽征稅。根據征稅對象可把我國稅收分成5類: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

 95) 稅種:即稅收的種類,指征的什麽稅。

 96) 稅目:是指各稅種中具體規定的應納稅的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征稅的範圍和廣度。

 97) 稅率:是指納稅額占征稅對象數額的比例。它是計算應納稅額的主要尺度,是稅法中的核心要素。我國現行稅法分別采用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三種。

 98) 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根據稅法的規定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99) 流轉稅:是以商品流轉額和勞務收入為征稅對象的壹個類別的稅。

 100) 增值稅:是指以產品新增加的價值,即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壹種稅。

 101) 土地增值稅:是對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增值收益進行征稅的壹個稅種。其特點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

 102) 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壹種稅。

 103) 營業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收入額征收的壹種稅。

 104) 所得稅:即收益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征收對象的稅。首創於英國。

 105)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又稱外商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

 106) 財產稅:是指對擁有應納稅財產的人征收的壹種地方稅。如房產稅、契稅等。

 107) 特定行為稅:又稱特定目的稅,是指對某些法定行為的實施征收的壹種稅。包括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108) 資源稅:是指對資源級差權人的征稅,即對開發、使用我國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各地的資源結構和開發、銷售條件差別所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壹種稅。

 109)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制度。我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是“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兩級。

 110)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依據稅法開展征稅工作的工作規程,壹般由管理、檢查和征收三個環節構成。

 111)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其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它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是國務院監督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職能部門。

 112) 商業銀行:是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為業務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它以貨幣作為商品進行經營活動,通過買賣貨幣提供金融服務等活動來獲取盈利。

 113) 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價格法的調整對象概括地講就是指與價格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有關的各種價格關系。

 114) 審計:是指由專職機構和專業人員依法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核、評價的監督活動。

 115) 計量法:是調整計量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16) 標準化法:是國家對現代化生產進行科學管理的有關標準化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17) 標準化:主要是對科學、技術與經濟領域內重復應用的問題給出解決辦法的活動,其目的在於獲得秩序。

 118)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在管理、保護、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19) 土地管理法:是調整在土地的管理、保護、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20) 森林法:是調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護、采伐、森林資源的利用和植樹造林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21) 水法:是調整關於水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除害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22) 仲裁:亦稱公斷,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由仲裁機構居中調解,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

 123) 經濟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審判和檢察的活動。經濟司法包括經濟審判制度和經濟檢察制度兩個方面。

 124) 經濟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對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進行檢察,開展法律監督,行使檢察權的活動。

 125)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126) 有價證券:壹般說來,證券可以分為無價證券和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指具有壹定票面金額,證明持有人能夠按期取得壹定收入的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狹義的有價證券是指資本證券,廣義的有價證券還包括貨幣證券。

 127) 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行、交易和證券監管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28) 證券發行:是指經批準符合條件的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壹定程序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行為。證券發行市場又稱為壹級市場。

 129)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130)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131) 證券交易:是指已經發行的證券在不同的證券投資者之間再次進行交換的行為。依據證券交易場所的不同,可以分為證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競價交易。證券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

 132)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交易提供的場所,分為兩種:壹種是“會員制”的非營利法人,另壹種是“公司制”的營利法人。我國采用前者。

 133)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

 134)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付款的行為。

 135)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136) 宏觀調控:是指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在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簡稱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137) 經營管理權:是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依法享有的權利。經營管理權的內容包括產、供、銷、人、財、物各個方面。

 138) 請求權:是指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享有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要求有關國家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139) 回扣:是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壹方從交易所得的價款中提取壹定比例的現金或額外以定額的酬金支付給對方單位或個人的金錢或有價證券。

 140) 傭金:是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人因為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而得到的報酬。

 141) 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後,向應償還票據金額義務人行使的權利。追索權只有在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方可行使。

 142)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143) ***同發明(設計)人: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成為***同發明創造。完成該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同發明人或者***同設計人。

 144) 商標法:是調整在確認、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商標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45) 註冊商標專用權: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的使用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都不準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146) 計劃綜合平衡:是編制計劃的基本方法。綜合平衡就是對全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統壹協調,合理安排,從總體上求得社會生產和社會需要之間的平衡,使社會生產能大體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147) 能源法:是調整在能源的管理、保護、開發、生產、利用和節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48)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49) 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壹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只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

 150) 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壹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準。

 151) 合營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壹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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