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確定新增股東是準備用現金,還是以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的價值應通過評估確定。2.新進入者以現金出資的,可以在保持原註冊資本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原公司註冊資本,原股東轉讓部分出資。三。原公司全體股東應形成同意或不同意接納新股東及以何種方式接納的決議。《公司法》相關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資時,股東可以先認繳出資。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4.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應先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再以公司評估資產和新增投入資金所增加的資產總額作為新增註冊資本,並根據新增投入資金與被評估公司資產的比例確定新增股東比例。《公司法》相關規定如下: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