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國內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公務員是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是壹種履行公職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務員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