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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可以辦理什麽業務?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

公證處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以留學、探親、定居、結婚、移民、繼承、外貿、投資為目的的外事處理。

以財產取得、管理、收益、處分和行使法律權利義務為目的,處理國內業務。

辦理涉臺事務(婚姻、探親、喪事、繼承)的公證業務。

合同、協議或契約的證明;

法人資格證明、章程、資信、專利、商標、產品部件、技術標準和財務報告;

公開招標、投標、抽簽和拍賣的證明。

借款證明、賠償證明、還款協議、典當證明、抵押證明、擔保證明、勞務證明、勞動合同證明。

證明提存、證據保全、財產債權的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房產銷售證明,城市房屋拆遷、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相關協議。

繼承權證明、遺囑、遺贈、扶養協議、遺贈和扶養協議。

證明財產權屬變更、財產分割、轉讓、贈與。

出生、死亡、居住地、國籍、生存和親屬證明。

未婚證明、已婚證明、離婚證明、未婚證明、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收養證明。

學歷、經歷、職稱、技術水平、在職、身份、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身份證、駕駛證、健康證明、醫學診斷等證明。

證明委托書、聲明書及各種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國家法律和當事人要求的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和文件。

證明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證明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和文件。

根據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證明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和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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