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先申請制度可以克服先發明制度的諸多弊端,即避免了確定誰是第壹發明人的復雜的證據調查,大大簡化了沖突程序;同時可以督促發明人盡快申請發明創造專利,達到讓先進技術盡快公之於眾的目的。正因為如此,壹些原本采用首次發明制度的國家在本世紀初改為首次申請制度。我國專利制度自1985實施以來,采用的是首次申請制度。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從這個規定也可以看出,采用先申請制的關鍵是判斷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
理論上判斷應用時間的順序可以精確到分、秒甚至更小的時間單位。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交通、通訊等客觀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如此準確。目前國際上有兩種判斷申請時序的標準:壹種是基於時間,壹種是基於天。在德國、法國等地,評審申請的順序是以時間為依據的。這種做法很準確,但增加了專利局的工作量。尤其是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時,證明申請的具體時間非常困難。所以大多數國家都是按天來判斷申請順序的。中國的專利制度從壹開始就以申請日作為判斷申請順序的時間標準。這符合我國目前的通信技術和專利局的審查管理水平。同時,在國際申請中協調優先權日期也很方便。
從時間單位來看,壹般不能同時對同壹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如果以申請日為單位,可能是不同的人在同壹天就同壹技術方案申請專利。比如貝爾提出電話專利申請壹小時後,又有人申請了電話發明專利(當然美國實行的是先發明制,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決定授權與否)。以申請日為時間標準的,當日申請專利的,視為同時申請。那麽如何解決這種同時申請導致的沖突呢?
解決這個沖突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抽簽。但這種方法往往導致看似公平的背後更嚴重的不公平,有損專利制度的嚴肅性。因此遭到壹致反對。另壹種方式是對每壹項申請都作出強制規定,即在法律上規定同時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視為同壹發明。這種強制制度看似比抽簽略勝壹籌,但在操作上還是過於生硬。現實中,同壹件同時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雖然在壹般的發明理念上是壹樣的,但在具體的技術水平上肯定是不壹樣的。由於實施例的數量和級別不同,應用文檔的編寫水平不同,等等。,這些都直接影響到應用的實際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是強制各方* * *與* * *有股份,還是確定* * *擁有各方股份,是壹個難題。專利局再怎麽處理,也可能會有不滿意的壹方,所以強行制度並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協商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壹發明創造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在接到專利局的通知後,應當自行協商解決。通過協商,或者確定各自的* * *份額,該發明創造應當作為* * *擁有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或者壹方在獲得相應報酬後放棄申請,另壹方另行申請。但如果申請人意見始終不壹,無法達成壹致,專利局將駁回各方申請。乍壹看,這種拒絕各方申請的做法似乎不合理,但正是這種方法最終會迫使所有申請人達成共識,因為如果談判失敗,對任何申請人都沒有好處。換句話說,談判失敗對所有參與方都是最壞的結果。日本專利法第39條第2款明確規定:“就同壹發明在同壹天提出兩項以上專利申請時,專利申請人應當通過協商確定申請人,唯壹的人可以獲得該發明的專利。當談判失敗或談判無法進行時,沒有人會授予專利。”這同樣適用於實用新型之間或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的沖突。我國專利法在這個問題上也采取協商原則。雖然法律條文中沒有明文規定協商不成不授予專利,但在實際工作中也采用這種方式,方便申請人達成協議。這從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就可以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