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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註意什麽?

分案申請作為壹種特殊的專利申請,有許多特殊的規定,申請人在提交分案申請時應註意:1)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從原申請的申請日起計算,而不是分案申請的申請日。各種期限已經屆滿或者自提出分案申請之日起至屆滿之日不足兩個月的,申請人可以自提出分案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各種手續。該分案申請應視為壹項新申請,並收取各種費用。對於已經到期或者自分案申請提交之日起至到期日不足兩個月的各項費用,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提交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2)分案申請和發明人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壹致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明人還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其部分成員。3)分案申請的類別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壹致,即原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分案申請只能是發明專利申請,不能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同樣,原申請是實用新型申請,分案申請只能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能是發明專利申請。4)提交分案申請的時間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被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其權利未得到恢復的,壹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請。對於審查員已經作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無論申請人是否請求復審;在提出復審請求後和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還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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