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報名之日起計算。
2.參加“選派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壹扶”(支教、支農、支醫、扶貧)、“西部地區大學生誌願服務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報名之日起計算。首次受聘於基層特定公益性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開始計算。
3.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實習或在企事業單位參加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名之日起計算。
4.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開始計算。
5.自主創業並在工商登記中辦理手續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以靈活就業形式首次就業的,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靈活就業登記和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有哪些經歷可以算作基層工作經歷?
(壹)下列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具有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農村的工作經歷;
2.在軍隊團及團以下同等單位工作經歷,大學生退役士兵在部隊服役經歷;
3.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實習或在企事業單位參加項目調研。
(2)以下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直屬縣(市、區)或派駐機構(如分局、工作站等。)的區級以上機關;
2.執法部門在壹線工作,如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大隊、中隊等。;
3.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各類聘用、勞務派遣等編外人員;
4.基層和生產壹線的實習經歷。
(3)下列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