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是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發明人、設計人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但與單位訂有合同,對 申請專利 的權利和 專利權 的歸屬作出了歸屬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歸屬發明人、設計人。 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 。 如果壹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同發明或***同設計人。***同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 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有人***同所有。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 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 退休 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 臨時工 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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