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石鼓鎮旅遊傘產業發展概況
(壹)石鼓鎮旅遊傘業發展的總體狀況
1.石鼓鎮旅遊傘產業分布情況。全鎮***有14家旅遊傘成品傘廠,40多家配件廠,形成了完整的制傘產業鏈,***吸納從業人員2000余人,年產成品傘500萬把,占到了全國工藝傘三分之壹的市場份額,年創產值近2000萬元,創利300多萬元,新增勞務收入400多萬元。
2.石鼓鎮旅遊傘的制作特點。石鼓旅遊傘的品種繁多。以面料的選用來分,有絹、布、紙、絨四大系列。以傘的尺寸來分,有15cm~600cm(傘面直徑)的8個規格。按傘的用途來分,有裝飾傘、旅遊傘、工藝傘三大系列。總***有10個花面、500多個品種。
不同於流水生產的晴雨傘,石鼓傘全由手工制作,壹把傘要5天,經歷浸泡、藥水煮、刮青、劈撐骨、制傘桿、制傘軲轆、分邊、穿藝、糊傘、打口、畫花、收傘、質檢等80多道工序才能完工。大部分工序需熟練工人精工細作,小部分流水線完成。
3.石鼓鎮旅遊傘產業的市場定位。2011-2015年,從市場銷售來看,隨著傘的功能轉化,石鼓旅遊傘的市場定位主要傾向於發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大中城市、風景名勝旅遊區。主要消費群體定位於中高收入人群。石鼓旅遊傘內銷北京、杭州、福建、桂林、南嶽等地,出口美國、日本、馬來西亞、新家坡、意大利、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產品供不應求,出口量占到總產量的90%,前來簽訂產品訂單的絡繹不絕。2015年後,受金融危機影響,石鼓旅遊傘出口市場嚴重萎縮,鎮旅遊傘行業協會轉變銷售策略,把目光面準國內日益興盛的旅遊市場,通過拉動內需來化解金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石鼓旅遊傘業的發展優勢
石鼓制傘業能夠在經歷600多年的興衰沈浮後流傳至今,就充分說明它具有強盛的產業生命力。而這種生命力是由其豐富的產品內涵和特定的市場需求所決定的。
1.市場空間廣闊。在制傘業的初始階段,傘具作為人們不可缺少的日常生活用品,為制傘業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而產品用途多樣化和全球經濟壹體化,使傘市的地域空間和消費群體快速擴充,加快了石鼓傘走出湖南、走出國門的步伐。
2.原料供應便捷。旅遊傘業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80多道工序全部是手工制作,且分工精細、專業化程度高,以石鼓目前的產量計算,可就地轉移農村勞動力2000多人,年創勞務收入300多萬元。制傘的主要原料楠竹、雜木、桐油均是就地取材,可帶動農村相關產業發展。所以,農村為制傘業的發展提供了壹片沃土。
3.發展基礎牢固。制傘工藝中的80多道工藝均需嫻熟的手工技能,石鼓制傘業600多年的發展歷史孕育了壹代又壹代的制傘技術工人和管理、營銷能人,這是石鼓制傘業最寶貴的人力資源,夯實了產業發展基礎,並可有效避免同質化競爭。
4.時代內涵豐富。傳統工藝技術和時尚消費理念的有機嫁接,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市場資源的有機整合,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的有機聯動。綠色、低碳、環保等順應時代發展方向的特征,賦予了石鼓制傘業“傳統特色”的產業時代內涵,產業發展“內存”充裕。
5.產業優勢明顯。純手工制作的產業特色,使制傘業對場地、設備、資金沒有太高的要求,適合於分散生產、流水作業、統壹銷售的生產經營組織形式,這是其它制造業所不具備的發展優勢。
二、 制約石鼓鎮旅遊傘產業發展的主要因素
石鼓制傘業歷史悠久、資源豐富、基礎堅實、需求可觀,且產品頗具特色競爭優勢,發展前景廣闊。但,石鼓制傘業的發展歷史決定了產業的傳統色彩濃厚、小農經濟意識濃於市場經濟意識。要實現傳統產業與市場經濟的完全對接,石鼓制傘業仍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
1.對旅遊傘產業重視不夠,引導不到位,扶持力度不強。
在發展理念上,作為農業大縣,我們註重對外招商引資,探索走工業強縣之路,卻忽視了對傳統特色產業的發掘、壯大。石鼓鎮有油茶產業、石材產業和旅遊傘行業三大重點產業,其中石材產業為2016年的招商引資項目,被定位為石鼓鎮的支柱產業,為使其盡快生產盈利,各級政府出臺了壹些列的扶持獎勵政策。而旅遊傘業作為石鼓的傳統特色產業,雖然由政府引導,成立了旅遊傘行業協會,但由於缺乏引導管理,協會如同虛設,鎮內的旅遊傘企業仍然呈各自為政的狀態,由於缺乏政策和資金支持,石鼓鎮最大的旅遊傘龍頭企業石鼓工藝品公司,現改名竹緣傘業,竟然由規模化生產企業重新回到家庭式工坊生產模式,出現“倒退”現象。
2.自主創新能力弱、缺乏自主品牌,整體競爭力不強
石鼓旅遊傘產業是在傳統工藝技術的基礎上,融合現代時尚消費理念而開發出來的壹項新興產業,目前石鼓旅遊傘業以出口為主,其經營模式是按客商提供的貨樣按單生產,只有少數客戶要求企業自行設計生產,而大多數的生產形式是客戶對產品規格、選用材料、數量進行限定,企業根據客戶需求而組織生產。造成石鼓旅遊傘企業品牌意識不強,對新工藝、新技術模仿力較強,但缺乏自行設計能力,更談不上產品開發,且石鼓鎮14家旅遊傘廠,真正註冊的只有竹緣傘廠1家,其他13家傘廠及相關配套加工點都不具備正式的法人資格,該鎮生產的旅遊傘全部實行貼牌生產,產品及其包裝上,不僅沒有自己的生產地址、聯系方式,更沒有自己的商標。千千萬萬的消費者在使用了石鼓傘以後,卻不知道是誰生產的,石鼓人甚至連自己生產的傘都不知道貼上了什麽牌子,銷到哪裏去了。在市場經濟舞臺上,石鼓的制傘人成了地地道道的“替身演員”,品牌效應無從談起。沒有自己品牌所產生的後果是利潤被無限壓縮,制作出壹把傘只能賺到幾毛錢。
3.粗放型增長特征明顯,資源環境約束加劇
石鼓鎮旅遊傘業屬勞動密集型產業,鎮內14家傘廠普遍存在生產規模小、設備陳舊、工藝落後、技術裝備水平低、資源依賴性加劇等局限性。同時,眾多旅遊傘企業的管理技術、節能技術水平不高,節能理念缺乏,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而近年來,由於旅遊傘產業的繁榮發展,對原材料的需求量不斷增長,制傘的主要原料楠竹、雜木、桐油在石鼓鎮已難以完全滿足需求,交通位置不便、道路通行狀況差等加劇了旅遊傘制作成本不斷提高,資源環境的壓力制約著石鼓旅遊傘業的發展壯大。
4.產品趨同現象嚴重,低水平競爭時有發生
無論是高新技術產業還是傳統產業,均普遍存在空間聚集。石鼓鎮14家旅遊傘廠,從原材料到制作工藝都大同小異,1家能生產出來的產品,其他13家都能制作出來,技術含量相同,產品趨同現象嚴重導致市場競爭激烈,行業內惡意降價競爭時有發生,產品價格不升反降,因此而導致制傘工人勞動強度大而工資水平低、技術人才外流、中青年勞動力不願意學藝制傘,傳統制傘技術面臨失傳危機。雖然成立了旅遊傘行業協會,但協會未能真正起到促進全鎮14家旅遊廠協同發展的作用,鎮內各家傘廠之間互相封鎖技術、市場等信息,甚至互挖墻腳時有發生,嚴重阻礙了旅遊傘產業發展壯大步伐。
三、 破解石鼓旅遊傘業發展瓶頸的對策
作為湖南制傘業的發源地,為了發展,石鼓旅遊傘告別了傳統純手工作坊的生產方式,采取局部流水作業,構建了全面的產業鏈,旅遊傘產業逐步發展壯大。然而,產業鏈不夠成熟,制傘企業分布較為零散,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發展後勁不夠強,產品層次較低,沒有自己的品牌等問題的存在,令該鎮制傘業總體競爭力不夠強,大部分利潤被品牌廠商賺取等尷尬局面。如何有效破解旅遊傘業的發展瓶頸,實現產業發展目標,帶動鎮域經濟快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成了目前我們亟待探討的問題。
1.政府高度重視,科學規劃引導
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辯證對待招商引資和做大做強傳統產業的關系。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石鼓旅遊傘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科學地制定旅遊傘業的短期、中期和長期規劃,以規劃為引領,發揮調控和引導作用,充分發掘旅遊傘行業協會的作用,利用資源優勢和產業基礎,千方百計延伸產業鏈,把傳統特色產業扶大、扶優、扶強、扶精、扶深,努力打造最具生命力、競爭力的塊狀經濟,盡快形成“壹鄉壹業,壹村壹品”的區域經濟格局。
2.加強自主創新,著力打造本地品牌
徹底轉變過去加工點式的生產模式,規範石鼓旅遊傘企業的註冊和商標註冊,形成本地旅遊傘業自主品牌。以旅遊傘行業協會為平臺,積極引導和鼓勵旅遊傘企業加大對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通過設立科研基金,在資金上大力支持旅遊傘企業研發新產品、開發新材料,從功能、外形、實用等方面著手,推出新產品、專利產品和高檔次產品,搶占國內外市場。通過產品包裝、印制精美的產品宣傳冊、積極參加國際國內的產品交易會、建立專業網站、發布產品廣告、建立產品責任機制等市場化運作,樹立產品形象,提高產品知名度。同時,積極引進高新技術改造傳統旅遊傘業的生產技術和流程,提高行業的生產效率,以實現石鼓旅遊傘業生產配套本地化,使石鼓旅遊傘業盡快形成原材料生產、零配件生產、傘骨架組成、成品傘制作等壹整套較為完整的產業鏈。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旅遊傘行業協會通過構建交流平臺,組織旅遊傘企業,同時邀請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參加,每半年召開壹次行業形勢分析會,突出品牌建設與質量管理,形成壹種信息交流的長效機制。
3.轉變發展理念,構建集約生態型發展模式
受資源環境因素影響,石鼓旅遊傘業發展壯大的約束不斷加大,過去粗放型發展模式難以為繼,企業要發展,就要向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集約生態性模式轉變,著力解決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的矛盾,對傳統的工藝技術設備進行改造,從原材料和生產環節抓起,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加大對國內外市場的調研力度,進壹步提升產品質量和品牌,推出更多具有市場前景的環境友好型新產品,註重人性化管理,引進新的生產設備,提高資源利用率、降低勞動強度,進壹步改善工作環境,讓企業在科技化、人性化的道路上前行。要走綠色、低碳、環保、節能的企業發展之路,最重要的是轉變旅遊傘企業主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理念,采取交流、培訓等手段,大力灌輸環保、降耗、節能理念,由旅遊傘行業協會組織協會會員企業外出考察活動,註重對政府扶持地方特色經濟、行業協會服務會員企業、旅遊傘企業發展建設、循環經濟等方面的經驗學習,聘請專家為旅遊傘業健康成長把脈支招。
XX縣城市噪音汙染現狀分析及治理情況 調查報告
近年來,隨著XX縣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進程步伐的加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的內涵日趨豐富,然而噪聲作為壹種新的環境汙染公害,城市綜合癥也日益突出,影響著市民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並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已成為市民當前反映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由此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關註。為此,現將我縣的噪聲汙染防治情況匯報如下。
壹、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縣組成聯合執法組,重拳出擊,整治城區商業噪聲汙染。此次行動,形成了長效機制,由縣環境保護局和縣公安局特警大隊組成聯合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噪聲整治工作,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城區(特別是步行街)商業噪聲實行常態化整治:壹是向城區企業逐壹發放《告知書》並讓業主簽收,告知業主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聲設備,為業主普及商業噪聲汙染等相關知識;二是通過巡查街道,若發現有商業噪聲產生的商鋪,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噪聲點進行監測,對噪聲超標的商鋪予以沒收噪聲設備,移交轄區派出所處理;三是加強對流動攤點叫賣聲的治理,對於有噪聲汙染的流動攤點,壹經發現,責令立即關閉噪聲設備;四是我縣正在調整噪聲功能區劃,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有序開展中。通過對商業噪聲的大力整治,從根本上杜絕了商業噪聲的汙染,還居民壹個安靜舒適的生活環境,為我縣城營造壹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噪聲汙染防治存在的問題
噪聲汙染歷來都是城市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更是廣大市民反映和投訴的焦點問題。但面臨噪聲汙染的嚴峻形勢,防治工作仍顯不足。主要是:
(壹)噪聲汙染管理體制不順。當前我縣噪聲汙染管理職能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環保、城管、公安等部門,其中環保部門擁有專業檢測設備,但執法能力薄弱,也不是城市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執法主體,而城管、公安部門有執法權限,卻無專業檢測設備和專業人員,缺乏執法能力,執法權限與執法能力矛盾較為突出,管理效果不夠理想。
(二)噪聲汙染執法受到限制。壹是界定難。主要是噪聲證據在法的規定上很難確定,目前我國“噪聲汙染”的定義是“單壹+超標+擾民”的概念,即單壹聲源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公眾的屬於噪聲。現實情況是大多數噪聲汙染多屬於單壹聲源符合排放標準,但多重聲源疊加後超過標準,顯然不可籠統的對所有單個聲源的主體實施懲治。二是取證難。噪音是稍縱即逝的感覺汙染,很難留下作為懲處的證據,若不采用專業設備檢測,即使超過法定分貝數,制造噪聲者矢口否認,執法人員也難於依法定論。三是處理難。雖然國家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噪聲汙染防治法》,如條款中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違反公安機關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但由於壹直未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造成壹些惡意、長期制造噪聲行為缺乏取締、查封、關停等行政強制手段,噪聲執法震懾力不夠,執法效果不盡人意。當前,執法措施基本是以口頭勸導為主,對流動性噪聲汙染,至多也只是暫扣高音喇叭。
(三)噪聲汙染緊系城市規劃。由於歷史原因,我縣城市規劃相對滯後,城市功能細分不完善,導致城區居住、商業混雜矛盾較為突出。多數居民建築屬於壹樓餐飲店、服裝店、二三樓娛樂場所、四樓及以上商品房的商居混合模式,在客觀上形成了底層噪聲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現實,加大了噪聲汙染防治難度。
三、對策和建議
(壹)提高噪聲汙染防治意識。開展噪聲汙染防治是推進城市文明發展的需要。文明城市是安居樂業的城市,是安靜祥和的城市,爭創文明城市必須大力開展噪聲汙染防治,減少城市噪聲。安靜無噪聲的環境是宜居城市、幸福城市的內在要求。要祛除城市的“吵鬧與喧囂”,必須開展噪聲汙染防治。再次,開展噪聲汙染防治是落實法律法規的需要。深入開展噪聲汙染防治,有利於強化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噪聲汙染執法意識,進壹步加大打擊違反《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行為的力度,維護公眾的切身利益。最後,開展噪聲汙染防治是回應市民投訴的需要。堅持以人為本,及時解決廣大市民群眾的合理訴求,是政府的重要職責,開展噪聲汙染防治將是解決噪聲擾民問題由點到面、由治標到治本、由現象到本質的變化,也必能爭取到全體市民的最大支持。因此,要充分利用廣播、報刊、電視、網絡、社區宣傳欄等陣地和媒介,普及噪聲汙染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知識,宣傳開展噪聲防治工作的意義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壹步提高市民的噪聲汙染防治意識,努力營造全民參與、全民監督、***同防治噪聲汙染的良好氛圍。
(二)嚴格噪聲汙染環保審批。按照環評的相關法規和程序,嚴格招商引資項目的聲環境評估,嚴把項目審批關,從源頭防止噪聲擾民。禁止商住樓的商業鋪面從事產生噪聲汙染的行業。嚴格執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技術落後、設備陳舊、噪聲設施不完善的項目堅決不予審批,對未通過噪聲排放驗收的項目,壹律禁入,對於不符合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文化、工商部門不得發放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已經驗收合格的噪聲防治設施未經主要監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變動,防止出現壹邊治理、壹邊產生新的噪聲汙染源的惡性循環現象。
(三)優化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宏觀上,要將降噪納入城市規劃。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城市不同區域的聲環境的影響,合理規劃城市功能區域,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提高不同時間段的噪聲達標率。微觀上,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噪聲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壹是交通運輸噪聲方面。加強對新建道路建設的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道路與建築物的防護距離及道路兩側用地功能,提高道路、建築物隔聲性能。加強道路及行道兩旁綠化工作,科學合理設置綠化帶,選擇吸音效果好的樹種,阻止和吸收噪聲。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新鋪設道路盡量用瀝青罩面,減少汽車與路面的摩擦噪聲。開發商在售房前必須公布有關部門認定的建築物所在地的聲環境狀況及建築隔聲情況。加強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控制和交通組織管理,合理劃定重型、大型貨運車輛行駛路段或時間,實施限速、限行等措施,探索實施全城禁鳴。二是工業噪聲方面。嚴格按照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管理各類企業廠界環境噪聲,城市建成區內的各類企業廠界噪聲全部達標排放。對於城市建成區內有固定邊界的其他單位,其邊界噪聲也必須按照相應環境噪聲功能區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達標排放。三是社會生活噪聲方面。結合“完美社區”建設,鼓勵社區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者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居民裝修和居民區內、公***休閑廣場跳舞、健身等群眾性文體活動的管理,有效降低社會生活噪聲影響。加大對商業、餐飲娛樂、流動攤販等噪聲擾民的整治,嚴格控制醫院、學校、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區內的商業噪聲擾民現象。四是建築施工噪聲方面。嚴格施工工地管理,引導施工單位使用低噪裝備,進壹步規範夜間施工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和條件,嚴格控制夜間施工,加大夜間無證施工違法行為的查處。在保證市政重點工程進度情況下,嚴格控制建成區範圍內夜間施工。
2018年5月28日
關於商業銀行華巖支行訴何繼紅、那博宇壹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壹案專家論證意見報告
2008年9月8日下午我院組織了河北理工大學、華北煤炭醫學院、唐山學院、唐山師範學院的崔玉明教授、李國慶教授、金貴賓副教授、呂哲副教授和陳慧娟、唐福齊、趙樹文、董曉楠講師等法律專家,對我院提供的以商業銀行華巖支行訴何繼紅、那博宇壹般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壹案改編的案例進行了研討。各位專家在聽取了該案的案情及相關證據後都發表了個人意見。
金貴賓(唐山師範學院副教授):認為本案抵押合同有效。理由是:1、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物權法》明確規定,違法的標的物不能抵押。本案抵押人對抵押物---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抵押標的物是合法的;2、房地應該壹體,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壹致。但我國又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且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分別登記制度,這就說明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3、抵押權是實現抵押物的價值權,壹物上可以設定多重抵押。綜上,本案的抵押合同有效。至於本案是否構成公益事業,我個人認為,從本案的證據看,其不屬於《擔保法》中所說的公益事業。
呂哲(華北煤炭醫學院副教授):我同意金教授的意見。抵押合同有效。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民辦教育有嚴格的規定,不應僅以建設用途來認定其為公益事業。嚴格意義上講應當有相關行政部門的批準和登記。即使因此造成抵押合同無效,也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趙樹文(唐山學院講師):抵押合同有效。《擔保法》的第36條的規定的同時抵押,立法本意是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為避免在實現抵押權時產生糾紛,為抵押人設定的義務。這壹點從新施行的《物權法》就可以理解到其本意。
洪潤潔(華北煤炭醫學院助教):1、房屋抵押有效。土地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可以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健全抵押合同,且本案土地使用權系劃撥,抵押人沒有處分權。2、本案不能認定公益事業,理由很簡單,其是否開辦了幼兒園沒有證據。
崔玉明(華北煤炭醫學院教授):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僅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沒有同時進行登記就導致抵押合同無效,理由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離,抵押權也同樣可以分離,壹物上可以設定多重抵押。另外,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抵押人,即其無處分權。
陳慧娟(唐山師範學院講師):抵押合同有效;幼兒園到底開辦沒有沒有證據,且其也不屬於公益事業。
李慶國(河北理工大學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抵押合同有效。1、本案開辦幼兒園證據不足;2、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本案抵押人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抵押有效;3、土地抵押無效。因本案土地是劃撥地,抵押人沒有支配權,且沒有按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導致土地抵押的無效,銀行應承擔主要的責任。因為,銀行使用的格式合同,其有嚴格的審查義務。
綜合以上,大多數專家的意見是:1、本案抵押合同有效。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別抵押(分離)。2、本案所謂的“幼兒園”不能構成公益事業。
另有極少數專家意見是,抵押合同房屋抵押部分有效,土地抵押無效,其造成的過錯,應由銀行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