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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前保全的規定

訴前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是在提起訴訟之前,要求對相應的證據進行保全。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即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是證據保全的壹種,新《民事訴訟法》明確了證據的訴前保全制度,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訴前證據保全制度主要適用於知識產權案件(具體包括技術合同糾紛、專利權糾紛、商標權糾紛、著作權糾紛、網絡域名糾紛、植物新品種糾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發現權糾紛、其他知識產權糾紛等。對於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壹般不能適用訴前證據保全措施。

訴前保全的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訴前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是在提起訴訟之前,要求對相應的證據進行保全。主要是因為可能在提起訴訟的過程當中,害怕由於相關的人員毀滅證據,從而導致損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需要進行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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