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的發明創造,正確的描述是: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有;當事人壹方轉讓其***有的專利申請權,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當事人壹方聲明放棄其***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壹方單獨申請或由其他各方***同申請;當事人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具體分析如下:
1、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
《合同法》第339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當事人對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沒有約定的:專利申請權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優先受讓權;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2、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
《合同法》第340條規定,合作開發的發明創造,當事人對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沒有約定的:專利申請權由合作開發人***同享有;合作開發當事人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原因在於有些技術采用技術秘密保護比申請專利更為合適);壹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優先受讓權;取得專利權後,放棄自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壹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權益歸屬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341條與《技術合同解釋》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秘密成果的權益歸屬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享有使用權、轉讓權。即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並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
當事人壹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即在追認之前,轉讓合同與許可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