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贓枉法離婚案
北京通州區人民法院唐興華法官枉法判決離婚案為哪般?
1: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枉法判決男女離婚婚後財產比例達303萬:38萬
2: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枉法葫蘆斷案81萬假借條!
3: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在開庭中間休庭期間與本案被告通話!
4: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枉法判決自認糊塗,楊鳳書,樣文書不分!
通州法院唐興華現用電話010--81553501
2007年3月14號重要開庭期間唐興華和本案被告休庭期間通話!
03月14日10:35:05 16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03月28日17:48:10 26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03月22日10:52:18 21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審判案件立場不公,實體完全顯失公平
1、唐興華法官判決財產分割不公
樊玉花與楊有書離婚糾紛壹案,唐興華法官院判決楊德帥由樊玉花自行撫養、同時判決分割給樊玉花的財產總值不足人民幣四十萬元,而通州區法院唐興華法官判決給楊有書的財產卻價值達303萬之巨,其中包括家庭全款購買的位於山東省寧津縣面積近千平方米、價值(原值)110萬的兩棟樓房(而分給我樊玉花的只有通州壹套面積僅86平方米,價值雖有46萬但絕大多數是銀行按揭貸款,截止二審總計只還了154610元),包括夫妻雙方已支付21萬元的轉讓費和9.2萬元租金的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宋莊村的34畝的租賃使用權,以及在該土地上夫妻花費***同財產約168萬投資建成的面積達1824平方米的房屋。造成樊玉花不能平等地分割並享有該***有財產,但卻要為其承擔329014元建設債務的不公平的結果。更有甚者,因為唐興華法官沒有明確該債務是否連帶承擔抑或按份承擔,致使法院執行庭按329014元全額強查封執行了樊玉花分得並與兒子唯壹擁有和居住的位於通州區喬莊北街前林麗景園5號樓4單元801室小戶型住宅。因此,樊玉花認為,原唐興華審判非常不公,甚至包括其壹審判決書上所載大量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家電、家俱、辦公設備和醫療器械法院在沒有進行任何價值確認的情況下便全部判給了被楊有書。而且本人提交票據等證據支持的高值財產如鋼琴、倒櫃、彩電、加工機、血壓機、音響、鍋爐等等,雖楊有書庭上已自認存在,但是壹審法院僅憑楊有書庭上壹句話“這些東西中鍋爐算在121.8萬元的施工中了,其他東西都丟了,沒有了”便再未追查。況且,查有關施工合同,合同標的在承包範圍中規定的很清楚,就是:主體及裝飾。整個合同沒有也不可能包括鍋爐等設備(相反鍋爐的購置和安裝另有合同和合同方,該證據本人已提供)。而其他諸如鋼琴等東西楊有書既承認存在、本人也提供了有關票據,其財產存在的事實和其價值便不能因楊有書壹句“丟了、沒了”的話而隨意抹殺。故唐興華在判決中對此有關高值財產只字不提的行為有悖人民法院的公正立場。
同時,唐興華以北京有書中醫門診部未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租賃土地租金遞增、專利無法推廣等因素,聲稱樊玉花與楊有書都認可上述財產現值為零,這是與事實不符的,也是不公平的,該財產雖然因前述原因增值空間受限,樊玉花絕不認可其價值為零的說法,因為建設該建築物和取得有關土地使用權所付出的夫妻***同財產的對價和成本當然應成為該建築物及其地下土地的現價值的組成部分。如果其價值為零,為何楊有書不放棄其使用權、唐興華不將其判給樊玉花使用?因此,所謂當事人都認可其價值為零的說法,只是唐興華法官立場不公的表現。
綜上,樊玉花認為唐興華審理本案財產分割嚴重不公,從而導致楊有書較比樊玉花多分得夫妻***有財產達204萬元左右的不公平結果。詳見附件:原審判決財產分割價值清單及附表壹、二、三。
2、唐興華法官有悖我國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立場不公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全部。”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樊玉花在代理律師誤導下做過放棄要求楊有書承擔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但我認為,楊有書身患癌癥不是其回避對子女撫養的法定義務的理由,更何況,現唐興華判決至楊有書下的財產達三百多萬,即使再審法院支持本人公平分割財產的主張,其名下財產仍有壹百七十多萬元,不會因承擔區區十幾萬的子女撫養費而影響其就醫或生活。何況根據被楊有書自己提出的由京東中美醫院出具的證明表白:楊有書後期的治療費用約為人民幣50萬元,且不論唐興華采信的該證明是否真實,它至少表明承擔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不會影響楊有書治療和生活水平。然而,唐興華法官為維護壹方當事人的利益,竟然不顧法律強制法規定,強辭奪理支持其回避法定義務,立場非常不公!
二、唐興華法官判決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當事人的訴請外裁判,程序嚴重違法。
關於楊有書名下的兩項有效專利,在樊玉花要求評估計入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同財產時,楊有書及其委托代理人卻稱其不值錢,不願將其計價列入分割財產。在我樊玉花的堅持下,楊有書當庭明確表示放棄這兩項專利權,將其所有權讓渡與樊玉花。這說明當事人已對該項爭議內容有了分割協議,而且是由法庭記錄在卷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該說,對此無形資產的權屬雙方已無爭議,沒有也勿庸作為壹項訴請提交法院裁決。然而,壹審法院卻在其判決第九項對該部分財產在當事人意思和訴請之外進行了裁決,將其判決給被楊有書,而且沒通過價值評估(雖然壹審時樊玉花明確表示要求評估而且願意先墊付有關評估費用)。而唐興華確裝作看不見!!
三、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事實認定不清、枉法裁判
1、楊有書對婚姻不忠是引起樊玉花與楊有書離婚的核心事實。然而,原審法院在樊玉花提交了大量能夠反映楊有書與他人同居生子的書證(書信、診斷證明)和物證(照片、化驗收據、醫療卡)後仍然拒絕認定有關事實,唐興華法官的理由僅僅是:“因證人未到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樊玉花認為: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此理由是枉法裁判的強辭,因為楊有書對此事實並未提交證人證言,也未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所提證據皆是我樊玉花調查發現的書證、物證。雖然唐興華法官當場曾向樊玉花提出能否讓與楊有書發生非法性關系的劉衛出庭作證,但這些證據的取得是樊玉花得知劉衛到京後與找到其與楊有書同居的出租屋捉奸時發現的,當時只有楊有書壹人在場,劉衛已倉遑逃離,正是在這種情況發生後,樊玉花才決心離開楊有書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樊玉花如何能找到劉衛,與樊玉花本屬情敵對立關系的劉衛又如何能應樊玉花的請求出庭出證?唐興華法官該要求與情理不通,無非是刁難樊玉花。況且查無論《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等,都無在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已經舉出確實充分的物證、書證的情況下,仍有提供證人出庭的舉證義務,也無因婚姻不忠而起的離婚案件必須案外人第三者到庭作證方能認定的規定。不知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在樊玉花對自己的主張提交了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仍拒絕認定有關事實的法律依據是什麽?!我樊玉花認為,依據本人提供的第三者與楊有書同居生子的證據已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唐興華尚有疑問可以依職權直接聯系劉衛並采取親子鑒定的方法予以解決,或向有關知情人調查了解或者測謊楊有書是否認識劉衛。何況我樊玉花提交的有關材料上已有劉衛親筆提供的包括她自己及證人馬大夫、賈師傅、王萍、張文學等六個知情人的電話。同時,楊有書也有義務對樊玉花的證據舉出反證。但如果法院不行使自己的職權、楊有書也舉不出反證的情況下,我樊玉花的證據法院就應當采信,樊玉花的主張事實法院就應當予以認定。如果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僅憑楊有書 的矢口否認便對我樊玉花的證據不予認定,這是違背有關證據法律規定的。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是,原審法院對樊玉花提交的與楊有書同居生子的婦女的親筆書信、自白及照片、醫療卡、診斷證明等證據卻無只言片語不予采納的理由闡明;反而單方面譴責早已離開楊有書的我對患病的後的楊有書不盡照顧、扶助義務,這是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嚴重的立場不公。我樊玉花認為,唐興華法官對我主張的楊有書對婚姻不忠的事實不予認定即是本案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在此基礎上通州法院唐興華所做不公判決即是枉法裁判。
2、唐興華法官在楊有書所謂借款治病的有關事實上,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事實認定不清,枉法裁判。
通州法院唐興華法官依據被楊有書出具的三張借條即認定楊有書向楊德瑞、陳繼鳳、楊文書所借***計81萬巨款的事實成立。樊玉花認為,唐興華法官在該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上同樣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該三個所謂借款人皆是楊有書的二代內旁系血親或直系血親,其中楊德瑞系楊有書的親生兒子,陳繼鳳系其三兒媳,而楊文書則是楊有書的同胞兄弟。上述三個證人雖到庭作證其向楊有書借款的所謂事實,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上述三個證人皆作為楊有書的直系或旁系血親,在本案訴爭中其對楊有書當然有“利益”之關系、與楊有書當然有“厲害”之關系,因此單獨其所作證言或所謂借據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是不應被采信的,除非有銀行轉賬憑證、提款憑證等物證或其他無利害關系的證人作證。然而,唐興華法官確卻硬是予以認定,故我樊玉花認為原審法院枉法裁判十分明顯。
其次,三個當庭出示的借據原件與立案時提交的復印件不壹致,楊有書和證人面對我樊玉花代理人的質詢,也當庭自認原件與復印件不壹致是因為原件皆是後補的(見壹審庭審筆錄第12頁、第13頁),而後補的原因,證人楊鳳書說是因為原條丟了,而第壹個證人楊德瑞卻未予說明,唐興華法官卻也不予追問。由此可見,這三份借據的目的自不待言。
再次,楊有書因治病所借款的四個所謂借條中只有三個借款人出庭作證,其中壹名叫楊鳳書出庭作證,但有壹名叫楊文書的未出庭作證。可是,法院對楊鳳書的借款三萬地事實未予認定,但卻認定那位未出庭作證的楊文書的借據作為證據的效力,並支持楊有書的主張認定其六萬元的借款有效,不知法院如此顛倒其依據是什麽?難倒只是因為楊文書主張的是六萬,而楊鳳書主張的只有三萬?唐興華法官的立場不公於此可見。
第四,證人陳繼鳳稱楊有書從其手中借該45萬元目的是還給楊鳳蘭(見壹審庭審筆錄第14頁),這與楊有書的意見相同(見壹審庭審筆錄第13頁)。該款既然是還給楊鳳蘭或用於歸還楊鳳蘭,不知為何楊鳳蘭卻以此借據於2007年8月起訴楊有書要求其歸還該筆款項?唯壹的解釋該借款關系本來就是子虛烏有,但是,偽證人楊鳳蘭卻見財起意,依據楊有書向其開立的假借據向楊有書主張該“權利”。
綜上,樊玉花認為,該四個借款關系漏洞百出,該四項所謂借款只是楊有書偽造債務試圖達到其多分夫妻***同財產的不法目的。
綜合上述,唐興華法官在審理樊玉花與楊有書離婚壹案中漏洞百出,事實認定嚴重不清、程序嚴重違法、立場嚴重不公、裁判嚴重顯失公正,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立案標準:《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壹)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財產損失十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重傷的。(二)特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2、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死亡的。
通州區法院唐興華枉法判決財產分割(占有)價值對比清單
壹、 判決給樊玉花的財產及價值明細
1、房產壹處 面積 總價 首付加分割時已還款(實際分割款)
通州區喬莊北街
前林麗景園5號樓 86平方米 46萬 154610元
4單元801室
2、藍鳥車壹輛 (已使用6年零3個月、已大修3次) 評估殘值:2.3萬
3、存款 21萬
合計:38.76萬
二:判決給楊有書的財產及價值明細
1、 房產處2處 面積: 總價 已還款(實際分割款)
山東省寧津縣 999.33平方米 110萬 110萬
2、 50年土地使用權 34畝 已支付轉讓費21萬,4年使用費9.2萬合計:30.2萬
3、 地上建築物(診所) 1824平方米 建設投入款(基本價值):150萬
4、 門診部設備(2004年8月購置,詳見附表二)
原值:52610元 70%折舊價值:36827元
5、 鍋爐、電腦、空調、家具等(詳見附表三) 合計原值:97329元
70%折舊價值:68130元
總計:300.7萬元
三未判決但由楊有書轉移或實際占有的財產(附表四)
電腦治療儀8臺 價值 16萬
速凍幹機2臺 價值17萬 合計33萬 70%折舊價值:23萬元
四、判決楊有書承擔的債務(真偽未定)
楊德瑞(其大兒子)30萬、陳繼鳳(其兒媳)45萬、楊文書(其哥)6萬 ***計:81萬
五、楊有書實際分割(占有)財產總計(第二項 加 第三項 減 第四項):242.7虧
六、原審法院判決不公導致楊有書較樊玉花多分財產合計(第五項 減 第壹項):
合計:20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