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22號),加大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支持力度,推動循環經濟規模化形成,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壹是充分認識加大投融資政策支持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
(壹)發展循環經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循環經濟是指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的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活動。它是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循環經濟。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綱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壹項重大戰略任務。黨的十七大對大規模推進循環經濟的形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循環經濟促進法》將發展循環經濟確立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幹意見》,提出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壹,對發展循環經濟作出統籌安排。
(二)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建立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發展循環經濟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又要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它要求政府綜合運用規劃、投資、產業、價格、稅收、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良性的、市場化的、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和環境,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循環經濟,有效解決發展循環經濟投入不足的問題。各地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內在要求,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加快形成循環經濟大規模,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同時,相關金融機構應抓住國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有利時機,充分考慮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特點,穩步有序地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努力通過加大對循環經濟的金融支持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充分發揮政府規劃、投資、產業和價格政策的導向作用。
(壹)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十二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利用率等指標。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區域“十二五”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城市規劃的編制。要通過規劃確定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領域、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為社會資金投資循環經濟指明方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發布地方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2)加大對循環經濟投資的支持力度。地方發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要將“減量化、資源化、再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項目和技術示範產業化項目,應當通過直接投資或者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3)研究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各地發展改革委要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有關規定,立足現有基礎和比較優勢,認真清理制約循環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制定和細化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體系,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資源循環產業,加大循環經濟技術、裝備和產品的示範推廣力度,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四)研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價格和收費政策。各地發展改革委(價格部門)要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破壞成本的價格機制。鼓勵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提高水資源再利用水平。要合理調整汙水垃圾處理費、排汙費等收費標準,鼓勵企業實現“零排放”。要通過調整價格和完善收費政策,引導消費者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資源循環利用產品,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投入。
第三,全面改善和提升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
(壹)明確信貸支持重點。對國家和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支持的節能、節水、節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海水淡化、“零”排放等減量化項目,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再制造等資源化項目,廢舊材料、大宗工業廢棄物、建築垃圾、農林廢棄物、城市典型廢棄物、廢水汙泥等資源化項目, 銀行業金融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對國家和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批準的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和企業給予包括信用貸款在內的多元化信貸支持,做好投資咨詢、資金結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 深化和延伸循環經濟產業配套服務支持,積極支持示範市縣和園區循環經濟基礎設施、相關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公共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營。同時,對生產、進口、銷售或使用列入淘汰名單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產品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新的信貸支持,原有信貸逐步壓縮收回。
(2)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實施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加強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通過動態監控和循環授信,積極開發與循環經濟相關的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抵押擔保範圍,創新擔保方式,研究推廣應收賬款、收費權質押和包括專有知識和技術、許可專利、著作權在內的無形資產質押等貸款業務。根據機構的業務規模、信貸行業和客戶的風險特點,加強人員培訓,引進相關專業人才,通過第三方評估或外包等方式積累循環經濟相關專業知識,努力提升機構對涉及“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循環型企業和項目的信貸管理能力。
第四,多渠道拓展直接融資渠道,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1)通過各種債務融資產品和手段,積極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對國家和省級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和綜合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支持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工具。探索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發行債務融資產品提供擔保服務。
(2)發揮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的資本支持作用。鼓勵依法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和項目,鼓勵社會資金通過參股或債權方式投資資源循環利用行業。加快實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計劃,發揮各級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投資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和項目的創業投資企業,支持循環經濟初創企業快速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相關技術產業化。
(3)積極支持資源再生企業上市融資。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源再生利用企業在境內外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勵企業積極將通過股票市場籌集的資金投資於循環經濟項目。
五、加大利用外資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力度。
(壹)增加國外貸款,支持循環經濟項目。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循環經濟項目申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
(2)支持和鼓勵循環經濟項目申請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循環經濟項目投資者的指導,幫助其熟悉CDM項目的基本規則和操作流程,引導部分有潛力的項目開展CDM合作。選擇壹些資源循環利用項目,支持相關的方法研究。
不及物動詞加強工作合作,促進政策有效實施。
(1)建立聯動機制。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建立政策法規、規劃、技術、項目信息、專家資源、人才培訓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機制,主動做好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對接工作。同時,要結合發展循環經濟的示範和試點工作,將循環經濟效果好的企業和項目、資源環境效益差的企業和項目通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供其決策參考。對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推薦的綜合效益好的循環經濟園區、企業和項目,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批準其發行證券。
(2)加強政策引導。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認定方法或標準,為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支持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支持。同時,要根據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實現支持循環經濟各項政策的協調配合。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要對循環經濟金融服務進行跟蹤監測,及時總結評估,加強與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的溝通合作,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反饋信息。
(三)制定實施意見。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共同將本意見轉發轄區內相關機構,並根據本意見制定轄區內具體實施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人民銀行(金融市場部)、銀監會(政策法規部)、證監會(2010前)。請及時反饋本意見的執行情況。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民銀行
銀行監管委員會
證券監管委員會
2010年4月19日